关于切实做好商品展销会备案监管工作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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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品展销会名称和相关宣传行为的监管。
对在展销会名称和相关宣传中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对在展销会名称和相关宣传中含有“第X届”等字词,举办单位未能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依《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二)对展销会举办单位的监管。
1.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还应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审查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特别是对于展销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如烟草、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入场参展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展销会举办单位要把好入场展销者主体审查关,并在展销会开始前10天内将《参展经营者参展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1)和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报商品展销会所在地分局(工商所)备案。
禁止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进场参展。
(3)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立消费权益保护制度,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
在展销会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展销会的投诉电话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在展销会结束后,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5)展销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产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除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外,还要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发布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销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
未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其他参与主体。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展销会举办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2)不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不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3)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4)发布虚假招展宣传的,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三)对展销会场馆出租者的监管。
各分局(工商所)要加强与辖区内的各展销会场馆的沟通,不定期召开场馆之间的协调会议,强化行政指导职能,指导场馆出租者全面落实展销会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争取场馆的支持与配合,及时掌握展销会举办信息,建立展销会场馆预警机制。
一是指导场馆出租者使用规范合同文本与展销会举办单位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明确举办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指导场馆出租者督促举办单位规范展销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指导场馆出租者在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前,对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具有展销会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核查。
场馆出租者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举办展销会资质的企业,否则,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三是指导场馆出租者加强展销会相关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在展销会开始前2天内向所在地分局(工商所)上报《展销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分局(工商所)上报当月的《场馆租赁情况表》(见附件3)。
(四)对参展经营者的监管。
各分局(工商所)要加强展销会现场巡查监管力度,对参展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广告违法、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巡查,实现对展销会全方位的监管。
各分局(工商所)要采取不定期巡查方式加强辖区内的商品展销会的巡查监督管理,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商品展销会,应建立驻场巡查制度。
鉴于现阶段展销会举办单位越来越重视互联网进行招商宣传,各分局(工商所)要采取现场巡查与网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展销会招商情况进行巡查。
一经发现网上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立即责令举办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其他要求
(一)认真做好展销会监管基础性工作。
各分局(工商所)要建立辖区内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场馆数据库,认真做好展销会监管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要及时将商品展销会的监管情况和查处商品展销会案件情况上报县局。
县局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数据,全面掌握辖区内展销会的基本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齐抓共管。
各分局(工商所)要在当地展销会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消防、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交的案件线索,涉及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要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注意收集各类展销会信息,及早介入,积极进行规范和监管,形成展销会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研究,创新工作机制。
各分局(工商所)要积极探索展销会监管工作的规律特点,及时收集、总结展销会监管的经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
在监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县局请示报告。
附件:
1.《参展经营者参展资格审查登记表》
2.《展销会情况登记表》
3.《场馆租赁情况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参展经营者参展资格审查登记表
展销会基础信息
展销会名称
起止时间
办展地点
展销面积
参展商品种类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会务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参展经营者参展资格信息表
序号
经营者名称
注册号
姓名
经营范围
摊位号
合同签办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备注:
本表格由举办单位在展销会开始前10天内报展销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附件2
展销会情况登记表
宣传网站
办展面积
固定展位数
会务地址
招商电话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本报表由展销会场地出租者在展销会开始前2天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附件3
______月份场馆租赁情况表
出租方:
填报时间:
承租方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本报表由展销会场地出租者每月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工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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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切实做好 商品 展销会 备案 监管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