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骗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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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骗局
几种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骗局
经常有朋友问到有没有招标方面的详细讲解,我们弱电VIP交流群里面朋友也经常提到招标资料,大多数工程朋友对招标了解的都不多,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招标中常见的问题。
一、在操作上钻空子 1、出圈企业重复来:
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A公司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
其中第一标段的A投标公司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各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钱财。
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串通一气搞排外:
招标单位选定若干投标单位,有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
如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
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
企业各项指标均以几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
投标结果几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
其中开办费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只以1.5%的微小差距列出。
这样,算术平均值自然被这几家地方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
4、肢解项目标段: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
但在投标中,如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硬”。
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
再是完整项目分几块,有的甚至肢解成十几块,在投标书上随意规定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
5、制造时差达目的: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
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而放弃或成废标。
6、透露标底暗箱操纵:
如将一工程标书分几个专业,有多个单项标底。
竞标的施工单位中,有A1、A2、A3三家单位竞标并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标底,但不知总标底。
开标前一天,招标单位询问三家施工企业报价,三家企业都接近标底报价。
然而,开标前招投标管理部门违反招投标程序,为给内定的不接近标底的一家意向单位一次中标机会,问三家施工企业领导报的价是否包含降价的优惠价。
A2、A3单位不敢应答。
而此时已知总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报价不含优惠价,还可以再降。
最后A1单位如愿以偿地中标。
二、在监督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
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竟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
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
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评分意向招标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
如某工程招标,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
但由于它不是招标单位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
招标单位就让评委搞“封闭评标”,把中标单位换成另外一家。
在工程招标中,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
但如有些投标单位关系“运作力度大”,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3、用招标书拖欠工程款。
招标书注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开始付款,实际情况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难向甲方要到钱。
有的在工程完工后也难要到工程款。
4、用行政办法拖欠工程款。
当工程完成后,有些地方不愿全付工程余款,就请来当地审计局对已执行的合同重新审计,审计结果往往是“合同签约单位定价过高,应降低XX费用等。
”按当地审计决定,施工方不但余款拿不到,还要退钱。
三、工程招投标合同14个典型争议问答
案例1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
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案例2投标计取的部分费用,是否应按实结算?
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
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
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
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案例3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
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案例4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
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
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
(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
还有钢筋呢?
答:
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
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
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案例5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
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案例6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
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7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
是否合理?
答:
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
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案例8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
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
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
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
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
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
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案例9甲供材料超欠供怎么处理?
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
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
举例说明:
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
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
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案例10因图纸变更产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
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
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
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
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案例11总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
隐蔽工程是否需要签证?
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
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
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
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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