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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准招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批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
(二)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查、评审;
(三)对招标工作重点环节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招标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临时担任,成员有招标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负责相应业务与技术人员。
办公室主要工作有:
负责公司招标具体事务工作,制定招标计划,邀请招标的,负责招标方案与文件编制;
并对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通过招标领导小组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工作。
第七条公司XX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招标范围包括:
建设工程、井巷工程、地质勘查工程、物资采购、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及集团公司要求需要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但应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范围与权限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1、建设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
2、对于投资额100-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公司组织,报集团公司审批。
3、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招投标工程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提交招标申请,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工作。
(二)井巷工程:
1、井巷工程分为两类:
单体井巷工程和生产性井巷工程。
单体井巷工程主要是指开拓性井巷工程;
生产性井巷工程主要是指为维持正常生产而实施的井巷工程、采矿工程等。
2、单体井巷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比照建设工程标准执行。
3、生产性井巷工程:
(1)对于正常生产的生产性井巷工程原则上必须全面实施招标;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在下次签订合同前进行招标;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2)年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生产性井巷工程由公司组织招标,报湖南黄金集团核准。
(3)年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井巷工程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三)地质勘查工程
地质勘查工程包括矿山勘查、工程物探、固体矿产勘查、岩矿鉴定、测试、工程地质勘查、矿业勘探(坑探)等,包括设计和施工两个方面。
1、地质勘探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
2、对于投资额在100-200万元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公司组织,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相关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3、重点地质勘探工程、直接投资地质勘探工程或投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地质勘探工程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四)设备采购类
1、设备(包括主机、电控、下同)总价格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价格(总价)在30-100万元之间的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由公司组织,报集团公司审批;
3、价格(总价)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设备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五)物资采购类
物资采购招标(供应商选择)由公司进行组织,并将招标文件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备案。
对于质量标准明确、市场化程度高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按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类
1、中介服务包括勘查、设计、监理、咨询、科研、审计、评估、融资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2、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中介服务招投标由集团公司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组织的,须报请集团公司同意。
第十二条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14、根据集团“抱团”发展战略,集团系统内有承担建设、设计、咨询服务等能力及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可直接确定,项目不进行招标。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采购、建设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报请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十三条当采取公司自行组织招(邀)标方式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满足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达到第十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十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由子公司或部门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件、劳动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的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
2万元及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2、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
①5万元-20万元(含本数),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
②20万元-100万元(含本数)由公司组织招(邀)标;
③1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评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评委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与招标方案确定评标办法。
公司自主招(邀)标的,应采取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或合理定价抽取法;
公开招投标的,根据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分办法执行。
为充分发挥系统内部资源效益和提高系统内部竞争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系统内部企业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和服务项目、原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范围内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工作质量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中招投标率(含比价)=100%且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作为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公司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内部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不得在投标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
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二)外部回避:
各投标主体应尽量避免与本招标主体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
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标决策机构成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为投标人。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根据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公司董事会全过程监管制度:
(一)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报董事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核备;
(三)公司邀请董事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二十一条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
项目规模简介、投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等;
3、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
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
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等。
(二)竞争性谈判及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同意比价的签呈或批文;
2、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3、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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