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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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四条按照(à
nzhà
o)“自(专)用为主、公用(gōngyò
ng)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zhǔyà
o)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jià
)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gǔlì
)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七条充电设施(shè
shī)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jià
)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jià
)主体
第九条电动(dià
ndò
nɡ)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
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qǐyè
)或其委托的充电(chōngdià
n)设施建设(jià
)企业(qǐyè
)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guǎnlǐ)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
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qǐyè
)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充电(chōngdià
n)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wé
ixiū)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quá
nyì
)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
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jí
shí
)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建设办法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鼓励(gǔlì
)电力(dià
nlì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dānwè
i)发挥技术、管理(guǎnlǐ)、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jiāncè
)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zhè
ngcè
)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fú
hé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shè
shī)发展暂行办法》扶持(fú
chí
)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按照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执行)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
今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一)本市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yò
nghù
)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三档加权平均价格)。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lè
ibié
)中相应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dià
nlì
xì
tǒnɡ)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pè
ità
o)接网工程。
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dià
)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采用(cǎiyò
ng)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guīhuà
)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gōngyì
ng)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lì
yò
ng)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职责(zhí
zé
)分工
第二十七条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
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
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
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规划(guīhuà
)国土资源局负责(fù
)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chōngdià
n)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
(六)市机管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shì
yè
dānwè
i)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宜。
(七)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场所(chǎnɡsu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依托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职责,通过建立工作平台,由居委会或街道层面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具体事宜。
(九)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fù
jià
n)1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yò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jià
)流程应包括达成购车意向、用电申请、建设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五个阶段。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主动帮助用户在住宅小区安装一台自用充电设施,并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一、达成(dá
ché
ng)购车意向
(一)由业主与电动汽车生产企业(qǐyè
)达成初步购车意向。
(二)业主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用户申请为用户登记充电桩安装事项,并在登记证明(见附件4)上盖章;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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