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品牌保险协议0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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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业务部高级业务主管、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2、业务操作小组:
服务专员联系电话说明负责:
协调、沟通负责:
协调、沟通、具体事务3、沟通机制的建立:
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双方可多项进行沟通。
双方管理小组每半年一次举行见面沟通洽谈会,总结过去半年的合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如果遇有临时性问题可进行电话或书面沟通解决;
若是重大问题则由业务管理执行小组出面沟通解决。
另外,甲乙双方也应及时理顺合作中出现的异常如:
合作的深度、续保率降低、配件、工时的异常、业务品质的下降等。
通过建立沟通机制,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愉快、有效的合作,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联盟关系。
4、甲方销售品牌车辆时,向客户优先推荐品牌保险产品。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尽力支持甲方,以使其顺利开展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条品牌保险产品甲乙双方共同策划营销活动,促进甲乙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力争品牌保险新车保险占有率不低于%,续保转保占有率不低于%。
乙方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注明:
本保单为品牌车辆专用“品牌保险”。
1、品牌保险产品及费率:
乙方负责开发品牌保险产品,并取得CIRC的审批。
品牌保险产品的保费价格应按2
照CIRC政策审定,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保证向甲方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车辆保险产品。
最终保费政策须根据CIRC审批内容、并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商业险费率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及相关规定执行,品牌保险产品全车系新车费率最低签单折扣率为9.5折,续保车辆最低签单折扣率7折。
第五条代理方式1、代理资格在甲方取得合格的兼业代理资格后,方可开展乙方代理业务合作。
2、委托代理权限①、乙方委托甲方在乙方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内,以乙方的名义为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并代收车船税。
②、甲方使用由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宣传资料,并依照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代理业务。
③、甲方为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定。
④、甲方对代理销售交强险、商业险均无核保权、批改权、查勘定损理赔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及其它非乙方授权范围内的其它权限。
乙方有权对甲方代理范围及权限进行调整。
3、代理范围①、代理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②、除交强险外,甲方可以向购车者推荐投保以下商业险险种:
主险:
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可选免赔额特约等。
③、甲方代理险种仅限于甲方合法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上规定的代理险种第六条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标准3
1、操作规范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乙方应最大程度支援甲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代理资格制度分级时,乙方应最大程度支援甲方取得高级别的资格。
②保险单的出具:
甲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为方便客户,乙方应在甲方营业场所内设臵出单点,由乙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由乙方人员负责承保出单,并提供专业保险销售服务及保险咨询的现场指导。
③保费结算:
根据保监局及保险同业公会文件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含商业车险及交强险)和车船税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专款专用单独保费划入乙方指定账号。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费及税款全额缴纳至乙方的保费收入账户,乙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发票及相关凭证,具体操作以乙方通知为准。
④代理手续费:
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代理手续费率,遵照保监会关于手续费的相关规定,商业险手续费率为%,交强险手续费率为%。
2、销售推进体制①销售培训:
正式导入品牌保险产品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施事前相关教育培训。
品牌保险产品正式导入后,由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定期对甲方进行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等相关培训。
作为销售培训的一部分,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同意制作并向甲方提供保险销售手册、保险管理工具等。
且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派遣讲师、制作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活动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协助。
②宣传工具: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制作必需的品牌保险推广宣传工具,并在该内容得到甲方及FTMS的事前确认并同意后,将其免费提供给甲方。
③保费报价软件程序: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保费报价软件程序,并及时更新升级。
4
④数据交换:
甲乙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销售和理赔数据(包括承保车辆在非经销店理赔和维修数据),在投保顾客保险合同到期的两月前为甲方提供满期一览表,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提供新车销售数量、车型等相关数据。
甲方向乙方提供数据的主要方式为:
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交新车销售数量、保险在店投保率等相关数据电子表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的主要方式为:
A甲方承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甲方B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交销售和理赔数据电子表格C乙方向甲方开放理赔系统,甲方可及时查询甲方承保车辆理赔信息第七条甲方义务1、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车船税,并向客户宣传税收法律责任。
2、为乙方代理业务过程中,须遵循诚信原则,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指导投保人正确办理投保手续,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代替投保人签章。
3、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事宜时,须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4、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相关事宜,凡因甲方擅自超越代理权限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关于甲方客户退保的相关约定对于甲方代理的义务,乙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甲方代理费后,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退回投保人保险费的,甲方应将代理费按照相应比例退还乙方。
第九条品牌保险产品投保车辆售后服务标准5
1、日常服务为客户施行365天x24小时紧急救援等各种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免费拖车、免费提供紧急援油服务、更换轮胎、开车门取钥匙、充电、小故障现场维修等。
该项服务的实施由甲乙双方协同完成。
2、出险报案乙方为客户提供365天X24小时热线电话:
955,客户出险时必须在保险条款列明的时间内拨打_955进行报案,即可获得乙方受理。
3、查勘救援客户在乙方投保的车辆,若发生意外事故只需拔打24小时服务电话:
_955,市关内出险的,乙方查勘人员会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市关外出险的,乙方查勘人员会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
异地出险的,会委托当地机构尽快到达现场,享受“全国通赔”服务。
4、修理费标准的实施和贯彻①修理费支付期限及支付方法甲乙双方确定事故车损失项目后,按以下标准执行事故车定损。
保险事故车辆涉及隐损部分的,经乙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追加相应的修理费用。
5、关于零部件:
厂家()应及时向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纯正零配件全国推荐价格(SRP)清单。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认可品牌保险产品投保车辆在事故修理中须更换零配件时,一律使用纯正零配件。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甲方提供的纯正零配件全国推荐价格计算修理费用。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零配件价格公平合理,为SRP价格,同时,甲方保证对所有的合作伙伴包括其他的保险公司等均执行相同的价格。
6、修理费计算:
6
a.投保品牌保险的车辆,事故定损时更换配件按照纯正零部件价格(SRP)核算。
b.工时单价标准如下执行:
车型工时单价元元元元元新上市其它车型由双方协商纳入上述车型类别。
六个月后根据双方的业务数据及参照其它合作伙伴的经营状况,再商讨是否调整事谊。
c.耗材费按照确认的工时单价加20元核算(即:
喷漆耗材费=工时单价+20元)。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工时费和耗材费价格公平合理,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一致,同时,甲方保证对所有的合作伙伴包括其他的保险公司等均执行相同的价格。
7、售后服务体制的完善①客户服务:
乙方设计从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续保管理等各个环节服务满意度的跟踪工具,并通过呼叫中心_955主动呼出,跟踪客户满意度,根据甲乙双方建立的客户信息库服务于客户。
②入库推荐及救援、拖车、送油服务:
a.乙方必须积极引导品牌保险的事故车辆至甲方店内修理。
b.经过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拖车的,乙方按照相应标准向甲方支付全部的拖车费用。
c.乙方向甲方提供各店所有的品牌保险事故车返厂维修信息,并定期向甲方及FTMS提供此数据。
③修理开工确认期限:
a.定损价格为0-5000元修理费时,乙方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接到甲方要求定损电话30分钟未赶到甲方时,则视为自动承认甲方的报价(严格采用丰田标准作业时间来制作的报价),甲方自行开工维修。
b.如需追加报价时,追加报价部分的确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车型可适当延长7
确认时间。
④异地事故标准:
a.异地事故时,不论事故大小,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首先通知原投保经销店,在争得客户的同意下,就近维修。
b.乙方应将所有的异地事故数据全部提供给甲方。
⑤他店客户推荐:
乙方应将甲方列为重点维修推荐对象,乙方在接到非甲方代理客户出险报案后,应积极向甲方推荐,甲方对维修车辆应确保维修质量。
⑥案件处理时效:
乙方应加快一汽丰田各类案件的审批时效。
尽快落实,将甲方代理业务纳入快速理赔流程。
第十条协议期限、变更及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年,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
2、在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乙方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参照乙方变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乙方变动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3、在协议期限范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赔偿:
①、乙方未按本代理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经甲方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
②、乙方授权代理权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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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乙方未如实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视情节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取消甲方代理资格;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赔偿。
①、甲方被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吊销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②、甲方超越乙方授权权限代理保险业务。
③、甲方协助、参与或唆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人制造虚假投保信息、虚假赔案,给乙方带来损失的。
④、甲方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代投保人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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