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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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
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附录五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凡附录五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区
名称
片区(组团)
编号
用地性质
总容积率
总建筑
密度
(%)
人口容量
(万人)
土地使用
强度
巴州
江北片区
行政办公/商务/综合服务/居住
1.5-3.5
25-50
7.0
高
城南片区
文化/居住
1.0-3.5
20-50
7.5
回风片区
居住/商业
宕梁片区
居住/商业/批发交易
1.0-3.0
20-40
5.0
中高
南龛片区
文化/居住/商业
1.5-3.0
20-30
6.5
陇桥组团
1.5
燕飞组团
兴文
新城
兴文西片区
行政/商业/综合服务/居住
1.0-4.0
16.2
兴文东片区
工业/商业/批发交易/居住
20-35
3.8
清江片区
1.0-2.5
15-40
中
曾口片区
工业//居住
恩阳
恩阳北片区
体育/居住/商业
6.0
恩阳西片区
居住/商业/教育
恩阳中片区
文化/对外交通/居住
1.0-2.0
30-35
8.0
中低
第九条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执行:
表2
总建筑密度
非居住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备注
多层商业、商务
用地
≤50%
≤3.0
特指纯商业、商务
用地,坡地须符合
高度等景观限制
高层商业、商务
(宾馆、酒店类≤40%)
≤20%
市级中心≤8
片区中心≤6
组团中心≤4.5
科研类用地
≤40%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30%
≤0.9
体育用地
≤2.0
批发市场用地
工业用地
≥40%
或论证确定,且≤60%
一类工业1.2-3.0
二类工业1.0-3.0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
农业产业化项目
≥35%
≥0.5
仓储用地
≥50%
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
医疗卫生用地新建、迁建
医院、卫生防疫站等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指标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文化设施用地
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按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3执行:
表3
分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
服务
设施
中学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小学≤0.7
初中≤0.8
高中≤0.9
新区
≤25%
小学
幼儿园
35%
养老院
农贸市场
≤45%
0.8-1.6
派出所
1.0-2.4
街道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2.4
社会停车场(库)
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原则上实行集中商业;
旧城特殊地段(因公共、公益设施、道路等建设或棚户区改造等)可实行商业、商服和住宅叠建、拼建;
但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规定,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在严格控制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0㎡。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主要以补充完善区域城市功能为主,单块面积不得小于10000㎡。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分块出让: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四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市政设施建设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的零星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若小于起建标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
第十五条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宜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
1000或1:
2000)。
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
如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应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
第三章建设工程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
倍;
且必须满足最低防火间距的要求。
(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5m(含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24m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24m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相邻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执行。
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区不小于6m,新建区不得小于9m;
(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5m(含45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
(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
第二十二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二十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二十一条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计算高度大于24m时,旧城区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
第二十四条
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挡墙、护坡等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3m;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m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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