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标准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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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一类建筑
1400
二类建筑
2100
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1.5的规定。
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1.9的规定。
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
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
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
计算。
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1.1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1.1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1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00m2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50m2
。
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
,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2.7除本规范第1.1条第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3消防电梯
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3.1.1一类公共建筑。
3.1.2塔式住宅。
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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