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编(定稿)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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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编(定稿)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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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事故汇编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九年四月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铝业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熊维平同志提出的“铁腕抓安全”原则,配合公司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的“控亏增盈、班组先行”活动,在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写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编》,用作班组安全学习材料,以促进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本汇编共收集了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以来所发生的187起事故。
上述事故共导致194人伤亡,其中:
死亡22人、重伤14人、轻伤158人。
按生产过程分类:
氧化铝生产43起,电解铝生产38起,碳素生产24起,铝加工47起,采矿生产3起,其它32起。
在187起事故中,其中与检修过程有关的事故69起,占事故发生总起数的36.9%。
按事故性质分类:
责任事故179起,非责任事故8起,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95.7%和4.3%。
按事故等级分类:
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重伤4人I),一般事故17起,其它事故均低于一般事故。
按伤害方式分类:
坍塌致死5人、重伤4人;高处坠落死亡4人、重伤3人;机械伤害死亡3人、重伤4人;灼烫死亡3人、重伤3人;车辆伤害死亡3人;起重伤害死亡2人;物体打击死亡1人;火药爆炸死亡1人。
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伤害方式
伤亡人数
备注
1
物体打击
30人
死亡1人,轻伤29人
2
车辆伤害
14人
死亡3人,轻伤11人
3
机械伤害
46人
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39人
4
起重伤害
9人
死亡2人,轻伤7人
5
触电
1人
轻伤1人
6
灼烫
44人
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38人
7
高处坠落
39人
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32人
8
坍塌
10人
死亡5人,重伤4人,轻伤1人
9
火药爆炸
1人
死亡1人
合计
194人
-
按事故致因分类:
物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伤亡人数为39人,占伤亡总人数的20.1%;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伤亡人数为146人,占伤亡总人数的75.3%;管理原因等造成的事故伤亡9人,占伤亡总人数的4.6%。
如下表所示:
事故致因
内容
死
重
轻
小计
物的原因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0
0
2
39
设施、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1
2
12
防护、保险、信号灯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0
2
1
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1
0
18
原因
人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力纪律
15
10
121
146
管理原因
技术或设计有缺陷
5
0
1
9
教育培训不够,不懂操作技术和知识
0
0
0
劳动组织不合理
0
0
1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
0
2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0
0
合计
22
14
158
194
六、按伤害部位分类:
根据事故对人体造成伤亡的主要部位统计,分为躯体、手、足、头(脑)面、眼及其它。
其中,躯体伤亡为43人,占伤亡总数的22.2%;手部伤亡为52人,占伤亡总数的26.8%;足部伤亡为39人,占伤亡总数的20.1%;头(脑)部及面、眼部伤亡均为19人,均占伤亡总数的9.8%;其它部位伤亡为22人,占伤亡总数的11.3%。
统计如下表:
伤亡部位
躯体
手
足
头(脑)
面、眼
其它
合计
伤亡人数
43
52
39
19
19
22
194
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而且给死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公司及死伤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广大员工一定从已发生的事故中认真汲取教训,进行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科学发展。
中国铝业生产安全事故汇编
编号:
2002-01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运输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2月9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其它
直接经济损失
0.4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2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2月9日19点50分,4013号机车连接员漆某从站台跨越铁路从三线出来,站在二线的道心中间用对讲机向4013号机车司机刘某传达作业计划,没有注意邻线车辆的运行状态,被二线推进车辆的5389号机车第一位车撞倒,致头部受伤。
事故原因:
1.漆某没有遵守铁路职工穿越铁路应“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从三道钻出来未确定自己的安全位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连接员周某,在推进作业过程中车辆未达到停放点时,距停放点约100米处,中途下车,使前方的进路无人瞭望致使漆某被撞后未及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艳山红车站站长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是发生此次事故管理上的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漆某没有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传达作业计划时,站在二道中心,未观察临近线路车辆的运行状态,致使被推进的头车撞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周某是5389号机车推进作业的连接员,车辆未到达停放点,中途下车,使前方的进路无人确认,违反《铁路技规》第194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3.艳山红车站站长李某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考核扣款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对漆某一次处罚500元,降低一岗计发岗位工资3个月,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重新上岗。
2.对周某一次处罚300元,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重新上岗。
3.对李某一次处罚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对艳山红车站运转一班,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收回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奖金80元。
5.根据200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之规定,对艳山红车站处罚4920元。
防范措施:
1.艳山红车站及氧化铝车站要以此次典型事故对本单位调车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性安全教育,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2.教育职工跨越铁路和钻车底时工作时,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观察确认临近路线有无来车后,再进行跨越线路作业。
3.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铁路技规调车作业213条”,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4.调车传达作业计划时,必须到机车一侧,调车员亲自传达,并要求司机复诵,选择好自己的安全位置。
中国铝业生产安全事故汇编
编号:
2002-02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4月24日
伤亡人数
重伤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3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5万元
事故经过:
4月24日16:
40分,电解六车间四厂房天车管理员孟某在检查完10#多功能天车油泵返回天车检修平台时,从驾驶室顶部坠落至地面(高约3.8米),致身体多处受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设计缺陷。
2.间接原因:
(1)孟某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意识不足。
(2)车间及分厂安全部门安全检查不到位。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孟某,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未提出过整改建议,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3.15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一次性扣款300元。
2.刘某,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出并提出整改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8.4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一次性扣款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3.赖某,电解铝厂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查出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隐患,安全监察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一次性扣款100元。
4.项某,电解铝厂主管安全副厂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根据《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规定,扣电解铝厂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8150元;撤销电解六车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称号,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牌、证、奖金。
6.安全环保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依据《贵州分公司2002年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经理卢某、副经理李某、安全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进行经济处罚。
防范措施:
1.对类似10#多功能天车的驾驶室楼上焊接安全挂钩。
2.对类似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责成电解铝厂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查处事故隐患。
4.由电解铝厂对该事故进行全厂通报,组织全厂员工结合本岗位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使全厂员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中国铝业生产安全事故汇编
编号:
2002-03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碳素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5月16日
伤亡人数
工亡1人
生产过程
碳素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4.7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1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16日10:
00,焙烧车间设备副主任石某安排钳工班田某、焊工申某、钳工张某等人一起处理一厂房北面解组站碳块推进器油缸支架变形问题,随后也到现场指导处理情况。
由于槽钢变形,中间出现偏差,新槽钢抬上解组架无法对位。
田某和张某就分别去找千斤顶,准备用千斤顶校正。
但田某和张某未找到千斤顶,回到解组站后将此情况向石某作了汇报。
石某站在推进器支架上(支架距地面高度2.07米),叫张某将碳块旁的一根钢管(长1470mm,直径50mm)递给他。
石某接过钢管后,当作撬棍使用,先将一头插在油缸与支架之间撬动,申某和张某站在他的南面,张某用手托槽钢。
申某某点焊好槽钢南头。
然后申某和张某移向北头准备点焊槽钢,张某仍用手抬槽钢,找槽钢水平对位;石某站在支架南头用钢管将槽钢左、右撬动,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间滑出,石某重心失去控制,从支架上坠落地面,后脑先撞击在油站设备上,造成严重脑部受伤(事故时间约11:
40分),经过28天的抢救无效,于6月13日死亡。
事故原因:
1.石某安全意识不强,末组织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在2.07米的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问滑出,导致从支架上坠落,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车间对高处检修作业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3.碳素厂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也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石某,作为车间设备副主任,在组织检修推进器油缸支架的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意识不强,站在2.07米高的支架上作业未系安全带,违反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
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碳素厂一焙烧车间主任高某,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修现场检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设备副厂长牟某,对设备检修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分管人员教育不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4.生产副厂长赵某,分管安全工作,对职工教育不力,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5.碳素厂厂长徐某,是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级管理人员的教育监督力度不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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