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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法定节假日: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3.工作时间的其它规定:
1、项目部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派驻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工作日如无特殊工作需要,须全部到工程项目现场上班;
2、特殊岗位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1.2.工作时间要求
1.2.1上、下班时间要求
1、员工上午一般应提前10分钟到达。
到达办公室后要主动打扫卫生,准备好当日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等,并提前准备完毕。
上班时间前5分钟所有员工必须准备开始工作,上班时间开始准时进入工作状态;
2、中午有招待、宴会活动的,经批准参加人员可延迟上班,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时间的,参加人员应及时告知各自的直接上级;
除了公司高管人员外,任何部门必须有人留守值班;
3、下班时间前,任何人员严禁谈论就餐、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监督。
下班后,应整理好桌面,防止文件的损毁、遗失和泄露;
4、因私事而不得不在正常下班时间前离开公司的,应告知直接上级,履行请假手续。
1.2.2.工作间歇时间要求:
午间休息后,员工应按时回到工作位置,进入工作状态,否则按迟到处理。
1.3.考勤规范
1.3.1新员工入职两日内由行政部负责发放考勤卡;
1.3.2无考勤卡或考勤卡损坏、丢失、卡号不对等异常情况,请向人力资源部申报说明,并于三日内到行政部补办考勤卡。
三日后因未及时申办考勤卡而发生的未打卡情况,原则上按旷工处理;
1.3.3.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她人打卡,一经发现,责任双方共同视为旷工半天;
1.3.4.遇节假日公司同意提前下班、延后上班等情况,员工按实际上、下班时间刷卡考勤,人力资源部于月末统计确认属实后,视为正常出勤;
1.3.5.因工作需要,员工直接到其它单位或非日常工作地点当日上班不能按时打卡、填写考勤记录的,或者下午下班前不能回日常工作地点按时打卡、填写考勤记录的,应在上一工作日或当日告知直接上级,并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视为正常出勤;
1.3.6.公司允许所有人员每月三次(含)每次半小时内因交通等原因导致早晨未能按时到岗情况(此项情况需有打卡记录做依据,无记录按迟到处理),以及员工实际已正常出勤,但确因故忘记打卡的情况发生(此项情况需填写《员工未打卡说明》,无说明按旷工处理),但每月两种情况累计限三次(含)以内;
1.3.7.《员工未打卡说明》审批权限:
基层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中层人员由分管高层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说明。
1.4.考勤标准
迟到、早退、外出及旷工的判定标准如下:
1.4.1.迟到
1、未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公司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超出1.3.6款公司允许情况之次数限定的);
2、对迟到者每迟到一次,扣除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20%,月迟到3次及以上加按事假一天计算,且不得以带薪年休假冲抵。
1.4.2.早退
1、未经直接上级批准,于下班时间(含上午下班午休情况)前擅自离岗视为早退;
2、未告知直接上级而擅自早退的,单次2小时(含)以内的,扣半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超过两小时不超过4小时(含)的,扣全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月早退3次以上加按事假1天计算,且不得以带薪年休假冲抵。
1.4.3.外出
1、因工作需要,员工上班直接到其它单位或项目现场,或者下午下班前不能按时回公司的,应提前告知直接上级,视为正常外出;
2、未提前告知而直接因公外出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谎报事实的,公司一经验证属实,按旷工1天处理。
直接上级隐瞒、谎报的,公司一经验证属实,给予与当事员工同等处罚。
1.4.4.旷工
1、以下情况确认为旷工:
a)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缺勤,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
b)员工谎报、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
c)员工不服从或违反工作安排,消极怠工;
d)其它任何未经直接上级批准或直接上级不知道原因而没有正常上班。
2、对旷工者,公司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月旷工1天扣发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30%和当月绩效工资全额;
b)月旷工2天扣发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60%和当月绩效工资全额;
c)月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100%和当月绩效工资全额,并做自动离职处理。
1.5.考勤统计
1.5.1.考勤统计时间:
每月1日至月末;
1.5.2.考勤表单如:
《员工外出申请单》、《员工请假单》、《出差申请表》等原则上应事前交于人力资源部,如发生紧急情况,应在事发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表单(遇周六、日延后,可委托相关负责人代办);
《员工未打卡说明》应在事发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交。
逾期表单人力资源部不再受理,按旷工处理;
1.5.3.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负责指导、监督员工打卡,并于次月2日前(遇休息日顺延)完成上月员工考勤汇总,同时将《月度考勤汇总表》、《月度人员考勤统计》等提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分管人力高层审批;
1.5.4.公司OA协同办公系统中,提供了查询公司本部人员个人考勤情况的服务,公司员工可于次日在办公系统中自行查阅前日及当年度的打卡记录(如发生查阅不到考勤记录的情况,可与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
1.6.项目、驻派项目人员考勤管理
1.6.1.项目、驻派项目人员考勤统计时间与本部员工一致。
1.6.2.项目部内业工程师负责指导、监督员工(含驻派人员)考勤,每月整理《人员考勤签到表》,并汇总月末考勤表,于次月1日报人力资源部。
1.7.假期管理
1.7.1.员工申请各类假期(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小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均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其中病假(三天以上)与工伤假应附有关证明,按相关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休假。
1.7.2.事假
1、员工有事应尽可能安排在公休假日办理;
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单次事假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请假半天的,按4小时计算;
3、超出带薪年休假期限的事假,全年累计以7天为限,月累计以3天为限。
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经过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4、事假期间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事假期限内的,扣除相应假期的岗位薪酬和相应假期除年资津贴、职称津贴、项目津贴外的其它津贴、补助;
事假期限外的,超出部分在扣除上述薪酬及津贴、补助的基础上,再另按1.5倍计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提出申请,审批经过后可按期限内处理。
1.7.3.病假
1、员工因病需在工作时间内看病或因患病需要治疗或休息时,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申请病假3天以上,须长春本市医保定点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长春市医保定点区级及以上医院名录详见《长春市医保定点区级及以上医院名录》)。
如未出具相关证明,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a)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以下的为9个月;
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b)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c)病(伤)假期间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扣除相应假期的绩效工资,不享受相应假期除年资津贴、职称津贴、项目津贴外的其它津贴、补助。
超出年休假期限的病(伤)假,医疗期内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薪酬:
⏹连续病(伤)假或1年内累计病(伤)假不超过6个月的:
入司工龄不满1年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作的50%;
入司工龄满1年不满5年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60%;
入司工龄满5年不满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70%;
入司工龄满及以上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80%。
病(伤)假期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低于此限按此限支付。
病(伤)假期间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连续病(伤)假或1年内累计病(伤)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病(伤)假薪酬,按下列原则支付救济金:
入司工龄不满1年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40%;
入司工龄满1年不满5年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50%;
入司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给予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60%。
连续病(伤)假6个月及以上者,每第7个月起酌情下调岗位工资一次,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救济金随之调整。
救济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低于此限不予降薪。
病(伤)假期间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d)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
1.7.4.福利假(婚假、产假/小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带薪年休假)
1、婚假
a)员工请婚假适龄者(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给予7天婚假,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予10天婚假,再婚员工给予3天假期。
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顺延;
b)员工结婚配偶在异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由人力资源部合理核定路程假(最多不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计算),期间产生的路程费自理;
c)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薪酬,享受相应假期的津贴、补助等。
2、产假/小产假/护理假
a)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女员工可请产假90天(其中含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或剖腹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凡转正的男员工,均可享有3天带薪产假/护理假,但必须是首次生育者;
c)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流产的,给予15天的小产假;
d)产假/小产假期间薪酬
⏹产假:
参加生育保险女员工:
在医保机构未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公司前,由公司垫付产假期间薪酬,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薪酬,待医保机构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公司账户后,生育津贴用于冲抵产假期间公司垫付的薪酬费用,若产休期间所得薪酬总额低于医保机构拨付至公司的生育津贴总额的,差额款由公司以工资形式一次性补齐(税前);
若产休期间所得薪酬总额高于医保机构拨付至公司的生育津贴总额的,则公司不再向个人追溯差额;
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
按照产假前十二个月实得的平均薪酬计发。
⏹小产假
同产假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未参加生育保险女员工:
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薪酬。
⏹产假/小产假期间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不享受相应假期除年资津贴、职称津贴、项目津贴外的其它津贴补助;
⏹产假/小产假期间已参加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考核系数计发,未参加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按照考核系数1.0计发;
⏹产假/小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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