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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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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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流程图
14.河北省人防办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流程
15.河北省人防办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管理流程
16.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
17.河北省人民防空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18.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流程图
19.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流程
20.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流程
1.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流程图
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监督流程图
5.河北省人民防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流程图
6.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核转报流程图
7.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审核转报流程图
8.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信息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审核转报流程图
9.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核转报流程图
10.河北省人民防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审查审核转报流程图
11.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审核转报流程图
12.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社会中介机构在其资质
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登记备案流程图
13.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流程图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
实施主体
受理地点
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85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渠道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
办理时限
1.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
2.国家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
注:
国家人防办办理时间不计入办理日期。
申报条件
1.符合城镇规划及人防规划等要求;
2.符合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3.申报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市人防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2.专家评估意见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4.市、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原件;
5.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原件;
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以上资料,审批项目,除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四份外,其余材料各一份;
审查项目,除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六份外,其余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审批:
1.拆除单位申请;
2.专家评估;
3.工程所在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4.省人防办实地勘察;
5.市人防主管部门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人防办;
6.省人防办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
7.省人防办作出决定对因各种条件限制难以补建的收取拆除补偿费或易地建设费。
二、国家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查:
7.省人防办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防办。
监督措施
监督电话:
网上受理
无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1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流程
15.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管理流程
项名称
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管理
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第9号)一、二;
2、《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通知》(
[201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
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约定缴纳。
收费对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个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工程使用相关的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向工程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16.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流程图
管理部门:
省人防指挥通信处
17.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流程图
管理单位:
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
各市竣工
18.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流程图
19.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
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流程
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三、(五)
制订财务监督实施计划,下发通知,按职责由各级人防办分级实施。
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可以依法向受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采取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防空行政复议申请书》,该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期。
3、申请人采取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及其事实和理由,在注明行政复议的时间后,向当事人宣读记录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
1、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如果超出60日的,则要看有无法律规定或者有无正当理由;
三是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五是行政复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符合上述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
3、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证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预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下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经督促仍不受理的,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下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并填写《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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