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论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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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1997)总结了从1963年以来的27种典型的概念定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弗里曼表示“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某一组织目标的实现,亦或受到某一组织落实其目标影响的人”。
本文中企业利益相关者囊括员工、股东、消费者、供应商、环境、政府、行业协会与社区,如图1所示。
股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着,股东向企业提供资金,该投资在企业运营中具有风险性,企业的股东应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从中获得投资收益。
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基于契约的雇佣与被雇佣的经济关系,企业雇佣员工,享有劳动力价值,而员工享有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即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各种形式的奖金。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依存关系,一方面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求,并创造利润;
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购买来获取生活各个层面的需求。
企业与供应商是一种联系紧密的相互合作关系。
双方互相遵守商业契约,诚实守信,最终达到双方共赢。
企业和政府是不可分离的关系,企业在政府的政策下运作发展,为政府提供税收和就业机会,政府对企业有监督引导、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企业与社区之间互相促进、相互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社区、企业投资参与社区的建设活动、扶持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解决社区人员的就业问题密不可分,而社区也可以通过其良好的公众基础,为企业提供消费需求信息、提高企业知名度等,有力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行业协会、团体是为企业服务的,根据政府的政策制定相应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而企业就要遵守行业协会、团体的规定。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同鱼与水的关系,彼此不可分离。
企业的发展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有一定的影响,良好的自然环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在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不仅仅是由于企业所产生的污染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巨大的破坏,而是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单元在节能减排、降低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群体作用。
2.政府监管。
由企业利益相关者模型可以看出,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具有积极的监管作用。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相关企业为其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很多企业拒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尤其是在中国,很多企业的规模,发展水平以及企业管理者的素质都没有能够达到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
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就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然而,中国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决定了社会的监督难以形成,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起对企业进行监管的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博弈模型及求解
1.构建博弈模型。
尽管现实中企业与政府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关系可能较为复杂,但为了能够清晰而准确的反应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本文一下将构建一个经过简化处理后的博弈模型,以期获得Nash均衡解。
首先需要确定模型假设,具体如下:
假定1:
博弈的主体有两个,即政府和企业,考虑到我国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我们假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完全,政府首先对于监管与否进行决策,在此基础上,企业进行关于是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决策。
假定2:
针对企业而言,企业的正常利润为I。
一般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短期内很难实现经济效益,所以本文假设,企业选择履行社会责任时短期内的收益为社会形象价值的增加S。
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付出的成本为E;
企业受到的违规惩罚为F。
假定3:
由于政府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监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因此假定其相应成本为C;
如果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未能有效监管,其所可能产生的声誉损失和问责惩罚为M;
政府对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查处所得的收益为罚款F。
假定4:
当政府选择“不实行监管”或者“监管但并未查处”时,社会上并不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公众形象,这也是目前我国的现状。
假定5:
企业开展履行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概率分别为x与1-x,而政府开展监管与不监管的概率分别用y和1-y表示,政府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管制的概率为p,政府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未进行管制的概率为1-p。
政府与企业博弈的策略矩阵如表1所示。
2.博弈模型求解及分析。
(1)短期效益分析。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用x来表示,政府开展监管的概率用y来表示,若企业选择混合战略(x,1-x),那么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y=1)和不监管(y=0)的期望效益分别为Ug(1,x)和Ug(0,x), Ug(1,x)=-C×
x×
p+(-C)×
(1-p)+(-C+F)×
(1-x)×
p+(-C-M)×
(1-p)=(F-M)×
(1-p)-C
(1)
Ug(0,x)=0×
x+(-M)×
(1-x)=-M×
(1-x)
(2)
如果一个混合战略(y≠0,1)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解,那一定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监管和不实行监管是无差别的,
令Ug(1,x)=Ug(0,x),
得出,x*=1-■(3)
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小于x*,即小于1-■,那么政府应该对违规企业开展监管;
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概率大于x*,则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良好,政府没有必要实行相应的监管行为;
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策略概率等于x*,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随机地选择实行监管或不实行监管。
同理,若政府一旦开展监管策略(y,1-y),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x=1)与不履行社会责任(x=0)地期望效益分别为Uc(y,1)和Uc(y,0),
Uc(y,1)=(I+S-E)×
y×
p+(I+S-E)×
(1-p)+(I-E)×
(1-y)=I-E+S×
y(4)
Uc(y,0)=(I-F-S)×
p+I×
(1-p)+I×
(1-y)=I-(F+S)×
p(5)
根据Uc(y,1)=Uc(y,0),
得出混合均衡战略,
y*=■(6)
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监管的概率小于y*,即小于■,企业行动策略的最佳方案是不履行社会责任;
一旦政府采取实施监管的发生概率大于y*,则企业行动策略的最佳方案是履行社会责任;
但当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等于y*,企业可以自由进行选择。
基于此,政府监管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间进行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x*=1-■,y*=■,即企业如果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为1-■时,政府的监管策略将以■的概率进行选择实行监管方案。
此均衡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
有大量的企业存在于经济体系中,当有1-■比例的企业在实施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比例的企业将会作出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方案。
(2)长期效益分析。
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考虑其所产生的短期收益,还要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技术实力等因素来预测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带来的长期收益,然后再进行决策。
在分析长期效益时,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与者,如果某个阶段选择不承担社会责任的t期,预期收益贴现值Uc(y,0)就会出现大于在企业承担责任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贴现值Uc(y,1),企业将会拒绝履行社会责任,反之亦然。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会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
假设由于市场空间的扩展和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发展,企业将获得总利润为L的回报(将企业的全部长期利得视为L,此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Uc(y,1)与不履行社会责任Uc(y,0)的期望收益将会如下:
U′c(y,1)=(I-E+S×
y)+(I-E+S×
y)×
r+(I-E+S×
r2+…+(I-E+S×
rt+L×
rt=(I-E+S×
■+L×
rt(7)
U′c(y,0)=I-(F+S)×
p+[I-(F+S)×
p]×
r+[I-(F+S)×
r2+…+[I-(F+S)×
rt=[I-(F+S)×
■(8)
如果U′c(y,0)>
U′c(y,1),企业某个阶段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占优均衡;
反之,如果U′c(y,0)Uc(y,1),也会导致企业面临拒绝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和损失加剧。
可见,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企业将更倾向于履行社会责任。
3.博弈模型基本分析。
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是与政府监管成本C、政府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查处时给予的惩罚F、政府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予查处导致政府声誉损失和上级部门的惩罚M、以及政府进行监管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查处的概率p有关。
一般而言,政府的监管成本C越高意味着政府主动的实行监管的动力越匮乏,政府的监管行为越难以实行,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其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就会不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全社会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广。
当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没有给予查处时的声誉损失和上级部门的惩罚M比较大,即增大上级政府部门或中央政府部门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失职的问责,则意味着政府更倾向于实行有力监管,而企业也会更加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
反之,若企业查处的概率或给予的惩罚F比较大,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利益诉求,将会主动积极的配合政府监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如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支付的成本较高,则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就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积极主动的监管行为;
如果企业因为履行了社会责任而获得了良好声誉,或因此产生了经济收益,则企业会更加主动的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就成为了辅助手段。
但是如果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实行监管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查处的概率p比较小,政府给予的惩罚也比较小,则企业将会被动的履行社会责任。
四、结论与建议
第一,建议奖惩结合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
若政府通过加大惩罚力度,使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所获得的信誉和声望以及所产生的潜在经济收益高于企业拒绝履行社会责任所受到的惩罚,就会进一步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同时,对于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政府采购等方式积极支持其发展。
第二,增加上级政府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问责。
通过上述博弈模型的Nash均衡解的分析可以发现,若加强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问责的力度,严惩拒绝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同时建立多级政府问责制度,从而形成“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的多层级问责体系,将会提高政府的监管力度和公平性,从而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调动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行动。
公众是社会最广泛的群体,他们既是企业行为的监督者也是企业活动的参与者。
因此,调动广大公众的监督积极性,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法。
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公众未能承担起自身的监督责任。
因此,政府、媒体、社区以及相应的非营利性组织可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的普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知识,使公众对其有一种正确和客观的认识,并将其与自身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综合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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