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记录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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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军人退显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固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市、区政府确信的其他失业人员。
规定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复申领《就业失业记录证》。
对违背规定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详见:
武人社办〔2020〕39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记录证》
和成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失业记录制度,增强就业与失业治理,知足劳动者跨地域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记录证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5号)、《关于成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6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失业记录证>
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71号)、《关于成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发放《就业失业记录证》和成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就业失业记录证》发放治理和成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工作
(一)利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记录证》、做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就业失业记录证》治理,依法推动就业效劳方法落实,保证劳动者跨地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各区要高度重视,依照统一要求,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和《就业失业记录证》利用换发和治理工作列入工作目标任务。
公共就业和人材效劳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记录、失业记录、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应第一查验《就业失业记录证》,并查对有关信息监测数据。
未办理《就业失业记录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概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失业记录证》记载信息与监测数据信息严峻不符的,在核实之前也不得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二、明确职责,切实增强《就业失业记录证》大体信息和就业信息监测大体数据录入治理
(二)《就业失业记录证》人员大体信息(记录证2至6页)依照谁认定、谁发证、谁录入的原那么,由市劳动就业治理局、区就业效劳机构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免费发放的同时进行电脑录入记录。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形、同意公共就业人材效劳情形、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形、审验情形记载和其他记载事项等信息,由有关业务部门依照统一的《就业失业记录》证信息治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录入。
(三)就业信息监测大体数据搜集整理要紧依托《就业失业记录证》治理系统和失业保险治理信息系统,依照分工负责的原那么,实行归口治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紧负责成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按期上传报送数据。
市劳动就业治理局、区就业效劳机构要紧负责个人大体信息、就业记录、失业记录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各类人员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
人力资源市场治理处、人材效劳中心负责办理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昔时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
市信息中心负责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转换、检查查对、上传及技术支持工作。
三、明确目标,稳步推动《就业失业记录证》发放和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成立工作
(四)依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那么,从2020年4月起,开始发放办理《就业失业记录证》各类表格;
从2020年6月起发放《就业失业记录证》。
其中:
对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出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发放,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记录证》和原有各类就业失业记录证明的人员,要及时换发。
其他人员《就业失业记录证》的发放那么依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慢慢发放。
(五)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要统筹计划、慢慢扩大监测范围。
2020年6月底以前,以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测信息为主,进行集中上报。
2020年7月底前,随着《就业失业记录证》信息治理系统的完善,将监测范围扩大到享受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各类人员。
2020年12月底以前,选择1个城区,以昔时新增就业目标数为基点,开展就业人员信息监测全覆盖试点工作。
力争2021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动就业人员信息监测全覆盖工作。
四、踊跃预备,加紧部署《就业失业记录证》发放和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各项工作
(六)做好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的配备工作。
市就业办、就业增进与失业保险处要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要求,集中力量,统一组织开发《就业失业记录证》信息治理系统、就业监测治理信息系统,加速完善就业信息化治理平台,并和谐组织相关资金的落实。
市劳动就业治理局要依照要求统一刻制就业失业记录专用章、钢印及经办条形章,和谐组织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区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就业失业记录证》的发放换发和治理工作,并确信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七)做好《就业失业记录证》换发衔接工作。
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记录证》且目前正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记录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就业失业记录证》换发时刻截止2020年8月30日,此前原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集中到市劳动就业治理局换发《就业失业记录证》;
个人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到所在区就业效劳机构换发《就业失业记录证》。
市劳动就业治理局、区就业效劳机构在换发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大体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情形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记录证》相应栏目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记录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原《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到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就业失业记录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情形转记到相应栏目,并依照就业失业记录证治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大体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
对曾经享受或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持《就业失业记录证》到市劳动就业治理局、区就业效劳机构核实记录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情形信息。
(八)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衔接治理工作。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成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互换。
待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实施后,各区要依照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和全市就业监测信息治理平台进行数据互换上报。
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失业记录证》治理信息系统未开发应用前,我市对原《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记录证》系统软件进行调整升级。
各区、各相关经办机构要以此为依托进行临时网络治理,做好信息上线上报工作,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记录、失业记录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五、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就业失业记录证》申领和发放工作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类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取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从实际动身,我市办理就业记录、申领《就业失业记录证》的对象主若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记录表》(见附表1),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机构复核,区就业效劳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武汉市劳动者就业记录表》、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记录册》(见附表2)等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治理局或所在区就业效劳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3、我市户籍人员市外就业的,自录用(创业的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本地用人单位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持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效劳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能够办理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记录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和《武汉市失业人员记录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就业失业记录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武汉市失业人员记录表》等材料,常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效劳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武汉市失业人员记录表》(见附表3)、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效劳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记录,领取《就业失业记录证》。
六、标准利用,发挥《就业失业记录证》政策落实凭证功能
(十一)持《就业失业记录证》的劳动者在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就业记录与失业记录手续、同意公共就业人材效劳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记录证》,公共就业人材效劳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形登录在《就业失业记录证》信息治理系统上,在劳动者跨地域流动时由市劳动就业治理局或区就业效劳机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形可手写记录)。
同时,在国家、省、市关于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象未作出新的调整前,仍从原有规定不变,公共就业人材效劳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各项政策扶持对象范围。
(十二)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就业增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就业失业记录证》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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