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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学案例答案
商法教学案例答案
【篇一:
商法】
节、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公司的分类
附: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劝学》荀子
【篇二:
民商法案例】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臵。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
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
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
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
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
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案例2合伙制度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
3:
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虽已移转,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4)有效。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
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7)能。
见《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之规定。
[考点集成]个人合伙应当共同出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合伙当然可以援引该约定进行追偿,减轻自己的损失。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案例3抵押、联营
(2000)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
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
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
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会偿还了20万元利息。
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
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教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问题]
(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
为什么?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有哪些?
(4)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
(5)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
(6)甲能否要求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
(7)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
为什么?
(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基金会的成立不合法。
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之规定。
区政府无权批准设立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2)借款合同无效,因甲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3)无效。
见《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由于抵押合同无效,丙中学不承担抵押人的清偿责任。
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合同型联营,依《民法通则》的53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5)不能,王某作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王某虽出资不实,但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6)不能。
理由同(5)。
(7)不能,乙丁两公司互为独立法人,财产、责任相互独立,且丁并非甲乙之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8)保护。
依我国行政法律规定,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对贷款利息依法予以收缴,但借款人应返还贷款人的本金。
所以,本案中甲贷给乙公司的200万元本金之债是受法律保护的。
[考点集成]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联营有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仅以自己的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配利益。
(3)合同型联营,也即松散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不组
案例4保证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
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2)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
(3)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
[正确答案]
(1)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甲对20万吨水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责任同前。
同样根据《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集成]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置日起6个月。
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5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
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问题]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有效。
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
(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考点集成]关于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以此收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民事行为主要方面,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6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行为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所用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2000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陈某应怎么办?
[正确答案]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
【篇三:
73hnd商法导论outcome2_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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