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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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西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全面反映、核算社区的财务收支,做好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落实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社区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或遇重大事项不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社区居委会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制定年度财务计划,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集体管理费限额、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等重大事项,以及社区惠民补贴资金等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计划收支平衡。
每年年初,社区居委会根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照年度工作特点,具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实行社区管理费总量控制,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经管机构备案。
三、落实“四议两报备两公开”。
认真贯彻执行“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及《关于农村集体基层组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事前报备的规定》,凡属于: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村(居)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村(居)集体所有土地(含林地)的流转、承包、租赁、合作经营,村集体所有的滩涂、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的承包、租赁、转让;
()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自用地)开发利用;
()村(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筹集(如以村(居)集体名义的借贷)及使用;
()土地(含林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
()以村(居)集体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分配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村(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村(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居)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项要严格执行“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第项关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分配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村(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纯居万元以上必须按照“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下居干部必须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报街道审核批准。
四、加强公章管理。
社区居委会银行账户预留公章指定专人保管,“民主理财专用章”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实行票据印鉴分离。
在社区居委会换届前一个月,“社区居委会公章”“民主理财专用章”由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办理社区居委会事务的情况下,指定一名包居干部暂时保管,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
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要建立用章审批制度,并实行登记管理。
五、票据管理和使用。
社区居委会与相关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或由财政所代开《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区居委会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或自制收款票据;社区居委会收款票据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由出纳负责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社区会计或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票据使用后的稽核,核查所列款项是否全部一致和入帐。
六、银行账户的管理。
社区居委会保留一个基本银行账户,遇到征地拆迁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增加银行专户的,须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开设,统一管理核算。
基本银行账户用于支取现金和支付款项,银行专户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禁止社区居委会以建设公益事业为名,另外设立核算单位(如老人协会、理事会、商会等);社区居委会所有开支必须纳入基本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社区居委会银行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委托社区街道办事处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将社区居委会集体资金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出租或者转借账户;严禁无财务核算内容的银行账户资金空转行为;禁止自行多头开立存款账户,禁止异地存款和贷款;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七、强化现金管理。
社区居委会可保留一定额度的备用金,由社区居委会出纳保管,备用金额度为元;居民代表的误工补贴、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困难补助金、应发福利、慰问金和其他零星支出按规定使用现金外,其他超过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社区居委会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解缴开户银行, 严禁坐收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出纳要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出纳报账时需要携带现金日记账,未携带现金日记账的不予报账。
严禁挪用公款、私自出借集体资金和白条抵库行为。
八、规范财务报销手续。
规范社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干部报酬、办公、会务、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卫生费返还),实行社区居委会“零招待”和报刊订阅限额制度(不得超过元),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随意购买礼品和发放纪念品;严禁以社区居委会集体名义租车私用和私车公养;严禁使用集体资金外出旅游,经批准的出差凭文件参照区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严格规范外出学习考察行为,社区居委会自行组织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前,须报当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卫生费返还部分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手续费奖补方式直接分给居委会干部。
社区各种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单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手续齐全,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及审批人签字,对于购买办公用品等小额支出(元以下),允许使用普通收据,但必须附有清单并注明收款人姓名,年度报支总额控制在元以内。
自制零星开支凭证必须有领款人和审批人签字。
对不合法、不真实,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得入账。
所有支出原始票据必须经过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方可入账核算。
九、加强财务人员管理。
明确社区记账人员与居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社区居委会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防止和纠正以往换届个别社区干部不交接会计账目等问题,由社区负责人监交或街道办事处派人会同监交。
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代理服务中心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尊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加强社区财务档案管理,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经济合同、集体资产登记、招(投)标书、各类补助款和社区收益分配方案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加强社区资产经营管理。
(一)加强社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二)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物资在变卖、出售、转让、入股、抵押前,必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街道办事处核准。
(三)社区居委会集体发包的各类项目,公开进行竞标后,签订承包合同,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合同复印件交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代理中心留存,以便于会计监督,及时做好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若原承包人合同延续且承包价格按市场行情适度提高的,实行居务公开;原承包人合同延续且承包价格降低的,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行。
合同到期后及时收回,重新招标。
场地租赁、店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社区居委会的任期,因经营性质等确需较长时间的,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在年以内。
在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对承租者收取相当于个月租金以上的租赁保证金。
社区居委会出纳负责按月收取租金,并在合同中约定:
超过个月未交租金的,用租赁保证金抵交租金,并中止租赁合同,收回被承租资产。
(四)社区居委会兴建各类公益事业项目,要组织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紧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投标,但应边施工边预算并报街道批准,在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时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统一发包建设,不实行邀标、不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做法。
对于万元(含)以下的零星修缮维护工程,由社区两委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进行发包,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于—万元(含)的工程,由社区组织公开竞价,竞价公告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在村务公开栏和街道公开栏等信息发布平台分别进行公示。
组织公开竞价时,要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街道下居干部现场监督,并现场形成竞价会议纪要,参加竞价会的街道下居干部、社区两委干部、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万元以上的工程由社区居委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如果出现流标的情况,由社区居委会按照组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重新招标。
社区居委会组织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活动,街道城建办必须全程参与监督。
街道纪工委应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依法依规,阳光运行。
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参与标书制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的招投标。
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有预算,预算必须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完工后有决算,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建设资金,一律按照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禁止预借预支工程款。
按照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时,社区居委会应组织两委成员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填好阶段性工程验收单,作为支付阶段性工程款的附件,随同支付票据一同入账核算。
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增减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补充合同。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社区居委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验收审核。
工程验收时应组织社区两委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部分党员、部分居民代表、第三方验收机构人员及街道下片领导、下居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
社区居委会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验收审核报告及工程验收单支付工程款。
工程预算书、决算书、结算审核报告、验收审核报告、工程验收单、工程建设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项的附件,随同支付票据一同入账核算。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社区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一)社区居委会收入:
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社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社区单位赞助和募捐收入、其他收入;除《社区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外,社区居委会不得向单位、个人集资和摊派。
(二)社区居委会支出:
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日常办公和活动支出;社区资产购置和维修支出;发展社区服务及公益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支出,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社区主任负责审批;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须经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审核后,由社区主任审批;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在元以上的,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支部书记审核后社区主任审批;实行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或书记职位缺额的,由社区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签字。
财政安排下达的各类专款,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
(四)严格对外投资。
社区居委会因发展经济需要将集体资金、资产用于投资或借贷资金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通过“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社区居委会不得为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社区干部报酬。
社区干部报酬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闽委办发〔〕号)执行,社区干部工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
社区主干年基本报酬(含区财政转移支付工资、社区发放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平均数倍的标准发放,其他社区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社区主干基本报酬的标准发放。
社区干部工资报酬资金来源除区级财政转移支付外,由居财自有收入解决,不得占用办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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