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 文档编号:14483167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2KB
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责任人受到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防汛抗旱责任的党政机关、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防汛抗旱责任追究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
政纪处分的方式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受到责令做出检查及其以上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追究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工作人员接受辖区防汛部门的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十二条在防汛抗旱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抗旱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离开**)未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抗旱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水建筑物、障碍物、工程渣土,造成阻洪、滞涝责任事故的;
(五)对水库、山塘、电站违规超蓄且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的;
(六)不按规定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七)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抗旱安全隐患信息的;
(八)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九)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的;
(十)截留、挪用小型水库管护员补助费的;
(十一)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二)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清障任务或清障不彻底的;
(十三)当水库、山塘、水电站、尾矿库、涉水工程等出现险情,未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没有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防汛抢险人员进入防汛抗灾一线的;
(十四)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五)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六)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七)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十八)不按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管护的。
(十九)在抗旱期间,对有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储备物资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不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四)发生险情时,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六)未治理或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度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降级、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处理防汛抗旱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二)阻挠、干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导致出现人员伤亡的;
(三)险情发生时,拒不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抗旱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五)阻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导致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七)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八)县防指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防汛减灾责任,不认真开展防汛减灾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换岗、降级、责令辞职、建议免职处理,驻县单位建议上级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防汛抢险救灾粮油储备协调落实不到位的。
(十)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十一)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十二)不能及时科学地提供、发布气象、水文、风暴潮预报信息造成防汛救灾工作局面被动的;
不主动报道防汛抢险动态的;
宣传报道不实,随意扩大险情、灾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复产应急资金的。
(十四)未及时落实防灾安置点,未给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
(十五)未按防汛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救灾抢险车辆的。
(十六)不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十七)未能及时组织防汛抢险队伍,调动人员、物资、设备投入抢险救灾的。
(十八)防汛抢险中不能及时提供通信、供电和供水保障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应急保障除外)。
(十九)工作措施不得力,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二十)未做好相关防御措施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十一)在抢险救灾中人员抢救处置不及时,灾后疫情控制不得力的。
第十五条辖区防汛责任范围内,发生一般防汛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对乡镇、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告诫和通报批评、对于因监管、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伤及一人死亡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乡镇、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发生死亡两人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乡镇、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辖区防汛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因监管、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防汛安全事故的乡镇、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建议撤职、开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九条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防汛责任安全事故,经查实已正确履职的,不予处分。
。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县防指发现防汛抗旱的乡镇、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有违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实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党委、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追究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和责任主管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主管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处理决定应报告作出责任追究指示、批示的上级组织和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级、撤职和开除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汛 抗旱 责任 追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