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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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合经区发办〔 2013〕 42号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 的通知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实施办法》(合经区管〔2013〕 87号)文件精神,现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中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2013年10月22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为落实《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实施办法》 (合经区管〔 2013〕 87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的兑现进度,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认定享受《办法》 中优惠政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应首先办理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申报、受理和审核由用人单位随时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区人才劳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工委办公室、区经贸发展局、区人事劳动局审核认定,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认定条件1、《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且税收在开发区缴纳,经济指标纳入开发区统计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办法》
第二条的范围为准,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在企业实际工作九个月以上、认定当年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内。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3、《办法》
第二条
第二项中“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是指
第一、
第二层次人选。
4、《办法》
第二条
第二项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只认定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5、《办法》
第二条
第三项中“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只认定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办法》
第二条
第四项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前两位完成人中的一位。
7、《办法》
第二条
第四项中的“国家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只认定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只认定2008年1月1
日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8、《办法》
第二条
第四项中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 ,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 ,中国专利金奖及其他国家重大专项。
(三)申报资料1、《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九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认定人员符合《办法》
第二条规定高层次人才类型的相关证书(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认定人员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认定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如是国外学历学位需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高层次科技人才奖补政策的认定和兑现
(一)申报、受理和审核1、申报时间。
按年度申报,于2014年2月1-28日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 ,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收集资料后,报送至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由区工委办公室、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局分别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审核。
3、审核时限。
企业的申报材料在2014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由区工委办公室、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局联合行文上报管委会审批。
区财政局在收到管委会审批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1、《办法》
第四条:
人才引进费用补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1)相关说明:
《办法》
第四条所提“对于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从区外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每人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九个月后,且申报当年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内,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2)申报材料:
①《开发区人才引进费用资助申请表》 (附表2);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9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⑤中介机构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办法》
第五条:
住房公寓或住房补贴
(1)相关说明:
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2)申报材料:
①《开发区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附表3)或《开发区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表4);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9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办法》
第六条:
购房资助
(1)相关说明:
对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开发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且工作已满两年以上的,在经开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申请资助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合同、发票一致,且申报当年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内,给予房价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的资助,分2年支付。
(2)申报材料:
①《开发区高级人才购房资助申请表》 (附表5);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9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所购房屋的合同、发票、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及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办法》
第七条:
海外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
(1)相关说明: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申请本政策的人才应当符合《办法》
第二条
第5款的规定,且申报当年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内。
(2)申报材料:
①《开发区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子女教育补贴申请表》 (附表6);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9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申请人员子女出生证、户口本、入学证明、子女就学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就读学校出具的国际学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办法》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
(1)相关说明:
《办法》
第八条所提的“高科技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其他高技术创业企业等。
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开发区新创办的高科技企业持股比例应不低于30%。
(2)申报材料:
①《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表7);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或备案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⑥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8);
⑦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
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附表9);
⑧企业年度累计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
(附表10)。
6、《办法》
第九条:
国际化人才培训资助
(1)相关说明:
要求培训举办地在国外或港澳台,人才培训包括学习、培训、学术技术交流和研修等。
(2)申报材料:
①《开发区国际化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 (附表11);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企业组织国际化人才培训的工作方案;
④国外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学术研修活动邀请函复印件,相关部门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⑤相关费用证明。
7、《办法》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1)相关说明:
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年度个人薪资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开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申报材料:
①《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附表12);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高层次人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实缴税票原件和复印件等。
8、《办法》
第十一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
(1)相关说明:
要求当选人才必须是经开发区推荐当选的。
(2)申报材料:
①《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申请表》 (附表13);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当选专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当选的专家证书、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④当选专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办法》
第十二条:
研发项目奖励
(1)相关说明:
高层次科技人才必须是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经费资助项目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一位,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申请研发项目奖励需由人才所在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
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2)申报材料:
①《研发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表14);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国家或省部级有关单位经费资助的证明文件、拨款通知书、款项到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办法》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经费资助
(1)相关说明:
要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必须是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且税收在开发区缴纳,经济指标纳入开发区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院士工作站比照博士后工作站政策执行。
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设立且正常运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均可申请科研经费资助。
企业如同时建有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可分别申请科研经费资助。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2)申报材料:
①《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5);
②《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 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1、《办法》
第十四条:
博士后(或院士)课题组奖励
(1)相关说明:
《办法》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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