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盘点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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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财务管理部)→审核(财务总监)→批准(总经理)→发布(人力资源与营运部)
事业部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盘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资产盘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盘点负责人:
财务部主管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2、盘点人:
由相关管理部门(如仓储部门、生产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3、监盘人:
由各相关部门主管或财务部指派人员担任;
4、会点人:
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5、协点人:
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盘点过程中的物料、物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6、技术小组:
由盘点负责人协调各相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配合盘点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对盘点人提出的物品质量疑问进行鉴定。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盘点范围:
固定资产、存货、其他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租赁契约、所有权证)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盘点是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数量、完好程度、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状况等综合情况的清查。
1、盘点方式
固定资产盘点分为年终盘点和不定期抽盘,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全盘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汇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盘方式。
2、年终盘点前准备事项
(1)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于年终盘点前,事先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资产盘点方案》或盘点计划,报财务部部长核准后实施;
(2)各相关管理部门准备盘点用具,财务部准备相关表格,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相关管理部门核对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②盘点期间一般不允许发生调拨等固定资产转移事项,如确实需要,应向盘点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
3、盘点流程
(1)财务部应在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盘点安排的相关事宜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2)首先进行实物盘点。
盘点人依据各部门或单位建立的固定资产台账以及仓库的出、入库凭证编制《盘点表》,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3)盘点时应尽量使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
每项数字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任意更改;
(4)盘点固定资产时,监盘人应根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盘点人、监盘人、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盘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相关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交财务部;
(5)盘点应关注事项除了实物的存续外,还应关注并记录其盘点物的所在区域、使用状态、保存情况、修理保养计划及其执行跟踪等;
(6)实物盘点结果经盘点人签字确认后交予财务部进行价值盘点。
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盘点清查的结果,最终形成《盘点汇总表》初稿。
4、盘点报告
(1)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盘点情况出具《盘点报告》,经财务部部长、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签章后将盘点情况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对盘盈盘亏情况在Oracle系统中做相应处理。
(2)盘盈、盘亏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①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或盘亏时,盘点人应当立即向盘点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按相应的会计规定处理;
②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
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账管理。
5、不定期抽盘
(1)由公司相关领导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盘;
如果其他部门需要临时抽盘,可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协调;
(2)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实物管理部门为原则。
(3)不定期抽盘,应填列《盘点表》,并书面提交盘点记录。
第六条存货盘点
财务部每季度或年度终了组织存货盘点工作,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盘点,仓储部门负责产成品、原辅料、低值易耗品、备件等盘点。
存货盘点分为年终盘点、季度盘点、月度盘点和不定期抽盘等方式。
月度盘点由生产部门、仓储部门自行负责盘点工作,财务部有权对盘点异常情况要求相关部门重盘。
2、盘点前准备事项
由财务部于每次盘点前,事先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资产盘点方案》或盘点计划,报盘点负责人核准后实施;
(2)盘点期间一般不允许发生调拨等资产转移事项,如确实需要,应向盘点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
(1)相关管理部门应在与财务部沟通盘点安排的相关事宜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2)盘点时应尽量使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
(3)盘点时,监盘人应根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盘点人、监盘人、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盘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
(1)财务部根据实物盘点清查的结果,形成《盘点汇总表》初稿,经财务部部长、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或盘亏时,盘点人应当立即向盘点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由公司相关领导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盘。
(3)不定期抽盘,应填列《盘点表》,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交盘点记录。
第七条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租赁契约与所有权证盘点
(1)年终盘点: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与所有权证由财务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盘点;
(2)月末盘点:
由财务部于每月最后一天进行全面盘点,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监盘;
(3)抽盘:
由财务部决定,做随机抽样盘点。
2、盘点报告
(1)管理层要求的盘点,财务部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汇总表》与《盘点报告》上报相关负责人;
(2)日常抽盘,盘点人填写《盘点表》,经盘点人员与监盘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
(3)年终盘点,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汇总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4)盘盈、盘亏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向盘点负责人汇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有关领导。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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