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精品1-07)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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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的人选。
2)履约保函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给出的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编写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
即担保人对承包人保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
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3)预付款担保
标准施工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主要特点为:
1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形式。
2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
3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尽管在预付款担保书内填写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一致,但与履约担保不同,当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预付款后,担保金额相应递减。
即保持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
(二)简明施工合同
适用于12个内的中小工程施工。
通常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
一、施工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监理人
由于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布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2、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就爱能力人员除取得指示。
3)“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3、监理人的指示
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有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案例注意顺序)★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几个文件的含有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标准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投标函,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2)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另有一些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细化相应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如从现场外部接至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位置等。
也需明确占地范围和临时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时间。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如果承包人有专利技术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能约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
如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
多少级以上的大风;
多少温度以上的超高温或超低温天气等,以明确合同双方对气候变化影响施工的风险责任。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前等28天。
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
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施工价格变化的风险。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3)公式法调价(看课件)
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1)承包人办理保险
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2)发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发包人的义务(案例)★
(一)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
打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三)约定开工时间
二、承包人的义务(案例)★
(一)现场查勘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在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二)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1、施工组织设计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质量管理体系
3、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三)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的要求。
(四)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准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五)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三、监理人的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审查内容
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2、审查进度计划
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分阶段和分项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详细施工计划。
3、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延误,以及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
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断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二)开工通知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邻近约定的开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世界爱你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发出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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