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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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改革,以建设求稳定,以改革促发展。
二、建设现代国有农林渔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为立足点,以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国有农林渔场优势,加快产业新发展,建设新社区,培育新职工,营造新风尚,力争把国有农林渔场建设成为我省现代农业的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和谐社会的新社区,在建设新农村和生态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坚持在统筹发展中找出路,把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放在首位,统筹各方力量,增强发展活力和自身实力;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国有农林渔场主要功能、自身实际和地方财力,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和扶持政策;
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负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明确其事业或企业单位定位,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范畴,现有就业与社会保障、扶持“三农”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必须落实到国有农林渔场。
三、深化国有农林渔场改革
(一)多形式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整体改革。
对国有农渔场,要继续坚持以公司制为主要方向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现代农业企业。
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好的国有农林渔场,可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农林渔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应以骨干农林渔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总场,具备条件的,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政府授权经营。
中小型农林渔场可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通过吸收社会投资、鼓励职工入股、出让企业产权等方式,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承担林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并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事业三场”,要明确职责任务,核定相应经费,并实行严格考核,保障其履行职责。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维护职工权利,兼顾农林渔场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农林渔场职工劳动关系转换。
在参照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性质,遵循职工意愿,优先考虑实物或资源安置的方案,并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
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稳定再就业。
国有林场中专职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公益性职责的人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同类事业单位落实其工作经费和待遇。
鼓励采用“少养人、买服务”的办法,将具体管护任务委托给转制分流职工或当地农民承担。
(三)加快国有农林渔场社区管理制度改革。
剥离国有农林渔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其纳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加快建立地域性国有农林渔场新型社区,不断完善建设内容和服务功能。
四、大力发展国有农林渔场经济
(一)开展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建设。
要根据区位、资源等条件,按照三次产业联动的要求,科学制定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和方向。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现代农林渔业。
充分利用国有农林渔场的资源、技术等优势,稳定发展粮油、生猪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主导产业;
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森林旅游业等新兴产业;
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服务业。
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为主的国有林场,也要积极发展林区畜牧业、种植业等,增加经济收入。
(二)落实支农惠农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
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农林渔场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在改革过程中,继续保留国有农业事业场的事业经费,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力争逐年增加。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免除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农林渔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国有林场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从2008年起,省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分类分档补偿”试点的要求,优先予以安排,具体由地方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加快科技进步。
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国有农林渔场科技示范推广奖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强国有农林渔场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国有农林渔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经营机制。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
创新经营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农林渔场,要通过招标等途径探索种质资源市场化开发与保护的路子。
五、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新社区建设
(一)将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
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统筹安排,同等享受当地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使国有农林渔场享受与周边农村同等的扶持政策。
凡符合“康庄工程”、“千库保安”、“万里河道整治”等工程立项条件的,要优先立项,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开展道路建设、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河道疏浚整治。
把国有农林渔场用电纳入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
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广播和有线电视网更新改造。
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三)开展职工生活区整治。
将职工居住集聚度较高的国有农林渔场生活区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范围,享受同等扶持和奖励政策。
加快推进国有农林渔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将国有农林渔场居民饮用水纳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立统一的供水工程体系,切实解决国有农林渔场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六、加强国有农林渔场资产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农林渔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须报经批准设立的政府同意。
国有农林渔场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和土地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须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估和报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益。
国有农林渔场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农林渔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调处国有农林渔场与周边农村、相关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确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管理。
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定位,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农林渔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规范审批程序,因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
在上报用地审批之前,应通过召开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加强对国有农林渔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四)落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应统筹安排国有农林渔场参与开发。
国有农林渔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和留地比例给国有农林渔场,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
国有农林渔场利用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除按规定交足国家应收的税费部分外,其他地方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其相应的收缴额度安排给国有农林渔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和社区建设等。
落实农林渔场享受周边农村在土地整理及标准农田建设、退宅还耕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方面同等优惠政策。
七、努力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将国有农林渔场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人员和被征地职工家庭就业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一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国有农林渔场社区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分流安置职工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扶持。
把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再就业培训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职工劳动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国有农林渔场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遗留问题。
2008年底前,所有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均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可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参照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基本养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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