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分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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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操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细则,切实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分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我司承保、批改(含退保)及理赔(含给付)等环节。
第五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为: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公司内部调拨资金除外。
累计交易金额是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六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包括三大类:
(一)第一大类:
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
1、(130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130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130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130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130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130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130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130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130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13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13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13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13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13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13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13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13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1318)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
(二)第二大类: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260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260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260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260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60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第三大类:
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080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080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080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8、(0901)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9、(0902)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0、(0903)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1、(090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
第七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三章岗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公司内控部岗位职责:
(一)对辽宁省分公司全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要求和分支机构的请示,配合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
(三)组织协调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组的工作,监督分支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操作规范性。
第九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岗位职责:
(一)配合分公司内控部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正确进行反洗钱操作,确保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要指导和监督本条线员工的反洗钱操作。
第四章大额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条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收取保费资金、支付退保费和赔款时,在SAP系统是否准确反映该资金的收取方式。
第五章可疑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公司可疑交易识别采用人工识别和系统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如下:
(一)业务承保和批改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分公司业管部负责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保单和批单过程中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情况。
(二)资金收付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保险交易资金收付过程中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情况。
(三)客户服务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理赔内勤在进行系统赔案录入的过程中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
(二)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
(三)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四)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六)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术语含义如下:
(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四)“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操作细则由分公司内控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
第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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