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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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风机的可靠供电;
7.3.19:
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
7.2.5:
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总局66号令16条第6项:
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
预报警浓度为30pp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5.3:
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
现场查看并询问:
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
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
3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设置及电源
《冷库设计规范》7.2.11:
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
《冷库安全规程》7.8: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冷库安全规程》7.3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三、2中规定:
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
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型电器;
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
消防设备、事故风机、
现场查看。
对电气设备要求前提是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是否为防爆型、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4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管理情况。
总局40号令16条:
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17条: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18条: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内容依据70号令,二:
危险程度、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20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
查看现场,询问现场工人。
5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隔离及设备裸露转动部分
《安全生产法》39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现场查看、询问。
《冷库设计规范》4.6.5: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
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冷库安全规程》5.1.5:
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
6
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
管道标识色等
《冷库设计规范》6.4.1.1: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
《冷库设计规范》6.6.6:
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
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
制冷吸气管—天酞蓝;
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
放油管—黄;
油分离器—大红;
冷凝器—银灰色;
集油器—天酞蓝;
《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6.12.1: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现场抽查检查。
跨接点连接应采用铜(铝)金属片或铜(铝)丝带横截面不小于6mm2连接。
7
氨气浓度检测器
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2、4.2.3、6.1.2:
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米;
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于释放源0.5m-2m。
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
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
《冷库安全规程》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查看并询问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
8
事故通风
事故通风、位置、风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条件设计规范》6.3.1.2、6.3.2.1、6.3.2.4: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在高处或屋顶,在侧墙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
对于既具有可燃性又有毒性气体的气体形成有死角区域应设置导流设施,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发生短路。
在客观条件下送风口和排风口距离最大化,即不形成送风和排风短路。
导流设施可理解为在其吸风口安装通风管道。
《冷库设计规范》9.3:
风量应按183m3/(m2·
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
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
风量大小:
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
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
9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1.6: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
《冷库设计规范》第7.2.6:
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
《冷库安全规程》7.3:
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
《冷库设计规范》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事故风机启动按钮。
可实际检测事故风机运转。
10
围堰、挡鼠板等
围堰、挡鼠板、遮阳棚、喷淋、风向标、警示标示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
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
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34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措施(遮阳棚)、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安全生产法》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冷库安全规程》7.7: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冷库设计规范》4.1.2.7:
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看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的警示标志。
11
快速冻结装置
快速冻结装置包括单冻机和平板机区域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
《冷库设计规范》6.2.7:
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鲁安办发[2014]83号文:
严禁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
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文中二、
(二):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
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3、⑵中规定:
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
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
12
控制操作室
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隔离
《冷库设计规范》4.6.1.3: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冷库安全规程》7.6:
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
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
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
控制操作室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防治法》23条、《有毒作业条例》21条:
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并正确使用。
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总局57号令16条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三)、4中规定:
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
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
现场查看及个人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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