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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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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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3.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
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
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
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商局;
协助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
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8.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五)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2.落实惠企政策。
组织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及中小企业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3.规范行政职能,不得将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垄断性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
4.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制度。
落实国家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在审批新增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法律、法规依据,对立项依据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批准。
5.规范收费行为。
组织制定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减负办)
6.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
自治区质监局)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
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
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
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3.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4.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兴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
围绕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节能减排,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6.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及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化项目等给予扶持。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促进资金对从事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技术合作、工程承包、服务贸易等经营领域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企业经营开发推广活动给予支持;
对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给予优先支持;
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给予支持。
8.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涉及内贸流通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
9.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0.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
11.自治区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实力。
1.组建自治区信用担保集团公司,扩大担保规模。
2.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3.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
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力度,建立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
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统筹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组织、协调、管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2.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
对中小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等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进行批量采集与更新,并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引导信贷资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
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库,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3.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
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试点,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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