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A02017员工奖罚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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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坚持原则,对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公司的形象有显著功绩的。
3.1.2在服务集团、开拓贸易、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3在公司经营、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功绩的。
3.1.4在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有显著功绩的。
3.1.5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
3.1.6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3.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3.1.8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管理责任者业绩显著的、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的。
3.1.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荣誉称号、奖金奖励。
3.3对员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员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3.4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5具体奖项见附表一:
公司各类奖励项目。
4惩处
4.1对员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对于员工的惩处,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其他处理由各部门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纪情况和惩处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4.3.1违反劳动纪律,缺勤、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4.3.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3.3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玩忽职守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遭受损失的。
4.3.4服务态度差,经常与用户发生争吵或损害用户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3.5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3.6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材,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3.7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贿赂、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4.3.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4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5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6对员工的行政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等,同时可视过失情节,解除职位聘用,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7员工处分采用累计升级制。
员工在第一次处分后,12个月内如仍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果第一次处分与第二次处分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则不按累计升级计。
员工可以将功抵过,如果在处分后12个月内获得一次奖励,则可酌情缩短考核期。
4.7.1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或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减发浮动薪资、固定薪资,停发固定薪资、浮动薪资改发上海市最低工资。
4.7.2对受上述行政处分的员工,设立考察期。
考察的期限、浮动薪资和固定薪资及相关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4.7.2.1行政警告处分的:
考察期为两个月,考察期内,固定薪资按70%发放,浮动薪资按80%发放。
4.7.2.2行政记过处分的:
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内,固定薪资按50%发放,浮动薪资按70%发放;
4.7.2.3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内,固定薪资按50%发放,浮动薪资按50%发放;
4.7.2.4留用查看处分的:
考察期为一年,解除职位聘用,期间薪资待遇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8对员工的惩处,具体按附表二:
惩处实施细则执行。
4.9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减发,应严格限于本办法第4.3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员工被减发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4.10对于有本办法第4.3.3款、第4.3.5款和第4.3.6款规定行为的员工,按有关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的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4.11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做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4.12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4.13对员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4.14受惩处的员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4.1调解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执行);
4.14.2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4.1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
5.1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全部办完离开公司的手续,方可获得相应权利。
5.2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5.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5.4对员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员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
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做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5.5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稿:
顾红玲日期:
2004年5月8日
审核:
李世平日期:
2004年5月10日
附表一:
公司各类奖励项目
序号
奖项名称
责任部门
备注
1
钻石奖
工会
两年一次
2
创新型团队
两办
一年一次
3
劳动竞赛评比
4
公司“巾帼”奖评比
5
先进基层党组织
党委组织部
6
优秀党员(标兵)
7
优秀党务工作者
8
党员创新示范项目
不定期
9
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
战略企划部
10
档案管理推进奖
办公室
11
安全目标责任奖
12
青年创业标兵
团委
13
勤犊奖
14
青年创业集体
15
红旗团组织,表扬团组织
16
效能建设奖
监察室
17
教育培训奖
人力资源部
18
公司重点工作推进奖
相关部门
对影响公司当年生产经营的部分全局性、阶段性、难度较大的重点、难点工作以及瓶颈、薄弱环节予以重点推进,评价结果与设定的推进奖挂钩,主要奖励推进业绩较为突出的部门和员工。
19
社会荣誉奖
对取得省、市级以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
20
精神文明奖
党办
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等
附表二:
惩处实施细则
前言
1、劳动纪律管理内容广泛,由于公司在管理职能上有明确分工,为避免重复考核,暂定以下内容,其他规定按其各自的考核办法执行。
2、违纪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处理可参照本细则。
违纪类别
具体违纪内容
处理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1、未公开考勤、未及时考勤
每发生一次减发责任者当月10%固定薪资
2、弄虚作假、涂改考勤、代为考勤
减发责任者当月20%的固定薪资,重复发生者视情节作行政处分
3、无故迟到、早退
违反其中一项,1小时以内减发当月5%-10%固定薪资;
1小时以上,不足2小时减发当月10%-20%的固定薪资;
当年第二次发生的,减发当月15%-30%固定薪资,时间作事假处理;
2小时以上按4小时计算;
4小时以上按8小时计算,直至视情节解除职位聘用
4、工作时间睡觉
视情节减发当月15%-30%固定薪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解聘职位,管理者在场不予制止的同等处理
5、工作时间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书刊、电子读物或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
减发当月15%-30%固定薪资;
管理者在场不予制止的同等处理
6、擅离生产、工作岗位
减发当月15%-30%固定薪资,情节严重的作行政警告处分
7、工作时间干私活
减发当月20%-40%固定薪资,使用公司材料的加倍赔偿
8、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喝酒或赌博
视情节作行政处分、解除职位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者在场不予制止的作行政处分
9、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视情节作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10、旷工1天或连续旷工2天至5天
行政处分、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失职的减发当月50%固定薪资
11、连续旷工6天至14天
解除职位聘用,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失职的减发当月50%的固定薪资
12、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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