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材料明细及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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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
3、重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
(2)人事存档证明;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司法局分中心)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三张;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8、申请专职律师许可的,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属区司法局党支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
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
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
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
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5、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6、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8、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审核依据:
同审查依据。
(三)审核岗位:
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五)审核时限:
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决定依据:
同审核依据。
(三)决定岗位:
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五)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决定时限:
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执业证书,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附件: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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