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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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
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
10%-25=125(元);
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
20%-375=725(元);
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200-2000)×
5%=25(元)。
政策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例2:
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
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
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
20%-375=24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
10%-25=75(元)。
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825+75=24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0+75×
11=25725(元)。
二、各种津贴、补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
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09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
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孙某2009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
5%=50(元)。
其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政策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
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
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25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300+100-2000)×
10%-25=65(元)。
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
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
江苏省B企业,2009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
政策6: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6:
A单位2009年1月从单位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
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
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则要并入女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管王某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2000)×
20%-375=1625(元)。
按税法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免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从管理费用等项目中支出的福利费不免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7:
某单位职工范某,2008年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300元,单位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00元,个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单位也为其缴纳相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因此,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4000元。
王某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
(假设例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由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不需要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其缴纳比例为10%,未超过12%,但缴纳基数5000元超过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为1500×
3×
10%=450(元),范某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300-500+(500-450)×
2=41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2000)×
15%-125=190(元)。
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金额不同,则应分别计算调整;
如果缴纳的基数超过标准但比例未超过标准的,对基数进行计算调整;
如果基数未超过标准但比例超过标准的,需对比例进行计算调整。
2、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政策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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