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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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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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公司实际相适应。
通过合同条款规范信托项目运作流程,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
示范文本既满足公司业务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信托项目的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本合同适用信托项目的基本方案:
委托人资金分期交付受托人,委托人首笔资金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日期为信托成立及生效之日。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将其合法所有资金分多次加入信托,即委托人有权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每次追加信托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确认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记载金额为准。
各笔信托资金到期、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如各笔信托资金到期、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向受益人支付。
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根据项目确定,即可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等。
三、示范文本由风险申明书、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交易合同根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确定,可以是《信托贷款合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等。
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委托人将其依法所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1条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文件:
指合同号为***年****信(单资)字第号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表》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合同号为*****年****信(单资)字第号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
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
指本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
托人的详细资料见本合同第7.1款。
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专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独立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各项税、费后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所对应的权利。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首次交付的资金以及追加的资金总额。
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经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
可分配财产:
指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信托财产扣除本信托应承担的信托税、费后的资金余额。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季度:
指公历季度或自然季度,即把一年分为四个季度,1-3月为第一个季度,4-6月为第二个季度,7-9月为第三个季度,10-12月为第四个季度。
年:
指公历年。
工作日:
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第2条信托目的
2.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享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本信托。
2.2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第3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信托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
第4条信托规模及期限
本信托的信托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年,自委托人交付第1笔信托资金之日起计算,到期日为自本信托成立日后第***年的对应月对应日。
当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发生时,本信托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可依据信托实际投资情况延长信托期限或提前终止该信托。
第5条信托资金的交付、追加
5.1委托人首次交付以及追加信托资金时,需填写一式两份的加盖预留印鉴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见附件三),受托人确认同意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则此次认购/追加申请成功。
双方各执一份《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
委托人需按照《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约定的时间将每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应当于本合同成立当日内将第一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上述信托专户。
本信托于第一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2经受托人确认同意,委托人有权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
追加的金额和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商议决定,并以经双方确认一致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为准。
5.3委托人应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己合法所有或募集的资金,保证不以非法募集的他人资金认购或追加认购本信托,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第6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如下方式和规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6.1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主要用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信托贷款类投资或者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6.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限为:
受托人进行投资必须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令操作,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资金。
第7条委托人和受益人
7.1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7.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指定的用于信托利益分配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第8条信托费用及税费的承担、核算与支付
8.1信托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承担:
8.1.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期间信托财产发生的印花税等。
8.1.2信托事务管理费:
(1)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公告、登记、公证、见证、开户等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结算汇划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等;
(4)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费用。
8.1.3信托报酬;
8.2信托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8.2.1各纳税主体缴税原则:
由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2.2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据实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8.2.3信托报酬
受托人因承诺受托、投资管理、信托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账户管理)等事项收取信托报酬。
受托人信托报酬按照*%的年费率收取,按季支付,并于每自然季度末月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取。
【可根据项目情况确认】
信托报酬=∑各笔信托资金×
*%×
各笔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用于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
8.3其他费用由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据实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8.4委托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本信托项下信托费用的支付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一致为准。
8.5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信托费用。
第9条信托财产的分配
9.1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和方案
本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A)支付本信托项下的应由信托承担的各项税费;
(B)支付除税费外其他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事务管理费(含信息披露、印刷、资金汇划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等)、信托报酬、以及应由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C)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
9.2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
信托收入:
信托收入构成包括本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合法收入。
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应该扣除的全部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本合同第8条约定信托费用
9.3信托利益的分配
9.3.1每自然季度末月各笔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按前款所列计算方法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
9.3.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各笔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在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第10条信托的终止、清算
10.1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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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 单一 资金 信托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