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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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
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
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
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
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
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十式条
用发放条件、贷款支付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第二十条
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四)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及时向贷款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配合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公司同意;
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公司;
(五)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六)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贷款公司用信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五条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公司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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