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条例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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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响应学校号召,听从学校指挥,接受学校领导、老师的教育,做到令行禁止。
4、仪表整洁、端庄,举止端正、语言文明。
5、课堂上认真听讲,努力学习,不影响它人,有问题举手示意。
6、不得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校园。
7、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号、进出教室不影响它人。
8、禁止乱吃、乱买东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打仗、教学楼内打仗喧哗。
9、爱护公物,保持良好环境、卫生。
四、纪律处罚项目和适用: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勒令退学。
内容: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警告。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六、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勒令退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节至15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7、私烧杂物、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9、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10、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11、酗酒、吸烟的学生。
1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1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14、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6节至30节的学生;
2、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绩按零分计外);
3、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20元至100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20元至100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7、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8、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31节至50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者:
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5、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100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7、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8、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9、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0、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11、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13、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七、其他:
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如各种补助等。
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第二中学校委会
2017年9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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