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百泉村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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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泉复兴工程百泉村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百泉复兴工程百泉村拆迁改造工程如期完成,根据《辉县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辉政[2008]24号)和《辉县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辉政文[200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百泉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拆迁时间: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第二条拆迁补偿原则
1、严格按照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政[2008]24号和辉政文[2008]36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办法和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2、拆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拆迁补偿。
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拆迁范围内违章、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被拆迁人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其附属物以百泉村两委会和项目拆迁指挥部据实测算审核为依据,被拆迁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和经确认的其他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手续,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面积,落实奖励或优惠办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5、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缺(遗)失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须向拆迁人提供证实其产权(使用权)真实有效的证据,其效力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面积,落实奖励或优惠办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条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拆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结构、面积、和宅基地面积等因素,按辉政[2008]36号文规定的土地和房屋评估基准价确定补偿金额。
1、土地补偿
按被拆迁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每平方300元,给予货币补偿。
(以合法的土地手续为准)。
2、建筑物补偿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
3、简易房及其他附属物按辉政文[2008]36号的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额=土地补偿金额+建筑物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奖金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时,应选择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
安置房屋位于缇亚纳庄园(暂定名)A区,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A13#、A13A#、A15#、A16#、A17#、A18#、A19#、A20#。
户型面积分别为90、100、105、110、115、120、125、130、135平方米左右。
具体户型和面积以规划局、房管局最后核定的数据为准。
1、调换面积计算方法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合法宅基地的建筑容积率1.1确定调换面积。
容积率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
(2)被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1.1的,可以按1.1安置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按850元/㎡直接结算。
(3)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1.1部分的20%,也可以给予安置照顾,除安置以外的面积,按评估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
(4)如被拆迁房屋为一层,有条件盖二层但因规划控制没盖的,产权调换时按一层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另照顾20%。
(5)合法宅基地产权调换,按容积率1:
1.1置换安置房,在1.1内的部分按850元/㎡结算。
(6)简易房、简易棚等补偿款及奖金、安置费、搬家费等各种费用可直接冲抵房屋差价。
(7)选择产权调换时,土地一律不作补偿。
(8)凡不与主房相连的或与主房相连但是低矮接墙盖的小卫生间、储藏间、单独的门楼一律不予产权调换,只能按评估基准价货币补偿。
2、选房办法
(1)按拆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号,先交房者优先挑选安置房。
(2)选定安置房后直接结算结构差价。
结构差价指被拆迁房屋为砖木和土木结构时,由被拆迁户向拆迁人交纳每平方米100元的差价;
(3)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差额部分处理办法:
A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35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m2以内部分按158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21—30m2以内的部分,按1880元/m2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在31m2以上的部分,按2280元/m2结算。
B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合法宅基地容积率1.1时,其差额部分按拆迁评估基准价结算差价。
(4)选房实行总面积控制,每一被拆迁人的总超面积予以合并计算。
3、安置楼交房标准:
(1)按照抗八度地震标准设计;
(2)住宅层高按国家标准执行:
(3)外墙为瓷砖或涂料,内墙刷白,楼梯为水泥砂浆地面,室内地面铺地板砖(地板砖由百泉村委会负责统一采购,龙涛公司按实际铺砖面积15元/㎡与村委会结算。
不让铺地板砖者须在选房时以文字方式提出,村委会按应铺砖面积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退款),入户大门为优质防盗门,内门为木制门(内门由村委会负责统一采购。
不让安门的由村委会按300元/门的标准退款),塑钢窗,楼梯间设声控灯,房间设灯位、开关和插座,卫生间设便池和淋浴头,每户预设二个有线电视和电话插孔,单元门安装楼宇对讲设备。
第四条拆迁范围内的简易房及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辉政文[2008]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原批准的合法手续为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未经依法批准的,以原合法使用性质和用途为准。
第六条拆迁临街门面房的补偿办法:
1、正在经营的临街门面房,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全年缴纳的工商、税务凭证。
分以下三种情况补偿:
(1)有商业用地划拨手续的,根据拆迁评估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
(2)有商业用地出让手续的,根据合法用地手续和实际用途补偿安置;
(3)没有商业用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货币补偿或置换,并按其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00元的经营补贴。
2、营业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其合法用途,根据拆迁评估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符合条件选择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时,其经营性补贴可冲抵房屋差价款。
4、租赁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合法的租赁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全年的缴税凭证,否则不予认定。
第七条拆除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规定处理。
违章建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市政府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的通告》后,未经批准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2、未经村、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在村集体土地上(已交村和应交村)私搭乱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3、村和职能部门未能发现但经举报查证属实的违章建筑物。
第八条被拆迁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的测量、认定
1、严格按照土地证确定土地面积,没有证者按土地局地籍档案办理。
2、房屋、附属物的测量认定,按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被拆迁的出路不计算占地面积。
4、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内未解决的,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在对被拆迁房屋作出勘测纪录后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确权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拆除房屋的规定
1、凡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拆除,不予保留;
2、主房虽未拆,但已无法出入通行的,全部拆除;
3、根据《辉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经补偿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拆迁人。
被拆迁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房屋交给拆迁人验收后即可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补偿费。
被拆迁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费。
第十条特殊情况由村委会与拆迁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拆迁补助费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4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2次共计800元。
被拆迁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自己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3元/m2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层及以上部分、地下室和简易房不予计算。
经村批划或村协调已解决宅基地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20个月结算。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有线电视、电话移机时应按有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时只补助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时补助两次。
第十四条拆迁房屋的等级标准和评估基准价,按辉政文[2008]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措施
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
被拆迁人按照交房的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优先挑选房屋位置和楼层。
在拆迁公告公布后10天内交房的,每户奖励8000元,20日内奖励5000元,超过20天不再奖励。
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民委员会
河南龙涛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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