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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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同签订范围内容:
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
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
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
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
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
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
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
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条合同形式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
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
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部分:
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五份,院方执叁份。
4、签订合同:
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监审处、财经处(若涉及资金使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财经处、监审处、院领导必须在《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详见附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合同才能签订。
第十三条 五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提交医院法律顾问审核。
法律顾问(如需要)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除经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经济合同由我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六条医院法定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按“公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动态监督,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院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承办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七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上报法定代表人,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专项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由医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合同归档制度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我院所持的三份合同正本,分别由院办公室、财务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保存。
如执行还涉及其它部门的,都应给予合同复印件,以便其它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合同执行期内的管理以及立卷、归档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合同执行部门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卷内。
预立卷须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三十四条各执行部门在合同执行期内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指定专门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合同管理人员报院办备案。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执行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备案登记表。
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
合同备案登记表应及时填写,做到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重大合同应将副本提交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年度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本,并移交医院档案科统一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审查表
送审部门:
合同名称
对方单位
附件或附加合同
有关备查材料
(经对方盖章)
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其他材料(请注明)
对方资信评价
优□良□中□差□其他(请注明)
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性质
新签□续签□变更□解除□
合同主要内容
送审时间
送审人
办结时间
接件人
审
查
意
见
提
请
部
门
部门负责人:
接件时间
审结时间
监
财
务
法
律师或委托负责人意见(若需要):
分管院长意见:
总会计师意见:
院长或院办公会意见:
注:
1、用章后此表随合同正本留存院办。
2、非重大合同可不经法务部门签署意见。
3、5万元人民币以下合同无须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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