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绩效考核综合目标管理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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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投诉或医疗纠纷的,给予500~1500元扣款,酌情调整岗位以至解聘。
对于在工作场所吵架的员工,给予双方各200元处罚,并责令深刻检讨;
发生肢体冲突的,双方各处罚500~2000元,并停职反省直至深刻认识错误。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当着病人或家属指责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方案,引起病人误会、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论出自何种原因,均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科主任、护士长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不及时协调解决而引起医护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处以科主任、护士长各200元,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第六条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因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等行为表现的,扣当事人100~300元;
因“吃、拿、卡、要”的或未尽服务责任(指本职工作的服务责任)而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当事人200~500元。
第七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扣当事人500~2000元;
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如属科室行为,没收所得,扣发科主任、护士长半年职务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科主任、护士长职务。
对私卖集体物品、药品或自制自售者,当事人除退回所得款项,罚款1000元外,且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医疗规范,私自将应在本院诊疗范围内诊疗的服务对象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扣当事人1000~3000元,并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奖举报人500~1000元),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正式员工专业职称低聘1年。
第九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文书、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责任人200元~1000元;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扣责任人5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未尽应有的职责,扣责任人200~600元;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一经查实,责令如数退还;
并按“红包”额及贵重物品价格处以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报县卫计局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同时按照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缓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
情节恶劣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在物资、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促销费”、“回扣”的,经查实,当事人除如数上交外,另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病人的意见,不能耐心解释,且表示不怕投诉,态度恶劣,导致事态扩大,引发患者向上级投诉者,除处以当事人300元罚款外,同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在医疗过程中和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
若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与服务对象争吵,扣当事人100~300元;
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造成病人投诉的,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接受媒体采访;
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有商业目的的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扣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医保拒付的,按医院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加扣1个月的效益工资。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给病人诊治时,如需用自费或贵重药物(耗材)的,使用前其品种、价格必须事前告知,征得病人的认可并签字同意;
如被投诉者,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思想道德低劣,行为不检,有损医务人员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处以当事人罚款500元外,并扣一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延缓晋升一年(如属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病区不论何时都应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给予及时治疗,不及时处置病人的科室和个人,分别处以100元、5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对病人的询问不理睬,每次扣50元;
推诿、拒绝病人,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出诊或受聘于其他医院,第一次发现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并提出警告,再次发现从重处理。
如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注:
月绩效工资扣分值按月平均绩效工资计算。
)
第二十五条不服从直接上级领导,直接上级安排的工作不执行,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公开场合,直接顶撞直接领导及上级领导者,一次扣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吃请、收礼、开人情方,人情假条、假证明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停诊、停工,除追查其责任外,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负责人绩效工资,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二节劳动纪律
第一条无故上班迟到、早退1~10分钟者罚款20元,迟到、早退10~15分钟罚款50元,迟到、早退超过15~60分钟按空岗处理。
空岗1次罚款200元,迟到、早退1~4小时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罚款500元。
各科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罚考勤负责人100元。
科室在执行值班管理制度中,超出科室权限,科室不上报者罚负责人200元(医生由科主任负责,护士由护士长负责)。
全年累计空岗3次者扣发半年全勤奖,年终不得参加评先。
经批准,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
第二条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上全夜的除外)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非业务书刊、上网,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第三条上班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玩游戏、炒股、网上购物、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
第四条穿工作服(衣、裤、帽、鞋等)上街,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第五条值班房、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当事人200元。
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科主任外出(离开本地)、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未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假者扣100元,病区护士长未向护理部或分管院长请假的扣100元。
第七条因病、因事需本人先请假后方可离岗(请假三天以上应书面请假),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或委托他人报告,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违者扣当事人100元。
第八条凡公共场所的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按物品价值的5倍罚款。
第九条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及时供水、供气、供电或漏气、漏水科室反映后未及时维修者,扣责任人100元。
发现科室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次(处)扣科室或个人50元。
第十条临床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带工作牌、违反规定吸烟者,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十一条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且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
既不请假又不按时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确系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会议召集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替。
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未关闭手机或未设置在震动状态者,每次扣50元。
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大声喧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并获批准,否则扣100元。
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医院会议精神的,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十二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
休假期满,逾期不上班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有旷工行为者,每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当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以住院、休病假、开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到外单位试用、办理调动事宜或经商者、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从窗户向窗外泼水,乱扔垃圾、果皮等,发现一次扣科室50元。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不准喝酒,对酗酒闹事影响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除给行政处分外,每次罚款200元。
如有接待任务,必须经领导批准,但不能影响工作。
第十七条值班干私活、带孩子、打扑克、下棋者,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十八条病房值班人员听到急诊呼叫,未在5分钟内到位或护士未及时通知医生者均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损失的20%进行处罚。
第三节工作效率
第一条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无特殊原因,每推迟一天扣责任科室或当事人50~100元。
第二条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100元。
第三条对基层科室的请示报告,由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酌情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逾期扣50元;
需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的,应适时开会决定后再答复,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四条各级干部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理。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做好“日清月结”,违者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的,每发现一起扣当事人50~200元。
第七条后勤向临床科室提供的服务设施和物品,因质量差不能使用,而未及时更换、修缮,处以当事人50~100元罚款。
后勤维护人员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将维修情况反馈给科室。
维修延误者,处以维修人员100元罚款。
第八条行政后勤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或不作为而影响工作的,违者每次扣责任人50~100元;
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第九条为了使出院患者随访工作顺利进行,临床科室患者基本资料准确率应达到80%以上,达标率将纳入绩效考核中。
第四节行政管理
第一条员工在工作中(行政人员在对外联系工作中),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受到有关部门批评或通报的,视后果扣责任人200~600元。
第二条上级或职能科室合理下达的工作任务,科室应尽职尽责地按时完成。
如因抵触、推诿、延时造成工作被动及严重影响者,扣责任人100~300元。
第三条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四条计划内的常用药、物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
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每起扣责任人100元。
第五条药品实行阳光采购,并执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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