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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自然发火事故;
省内煤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省外煤业为0。
非煤企业:
化工单位杜绝分厂及以上系统性的非计划停车,杜绝重大泄漏、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杜绝重大设备、操作事故,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其他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
1.进一步强化三级安全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目标、规划,推广典型经验,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子(分)公司安全工作。
子(分)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部署,监察指导与考核矿(厂)安全工作。
矿(厂)负责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落实、标准执行和过程控制、现场管理。
2.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生产区队、班组、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出现安全责任“盲区”和管理“死角”。
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切实将董事长、矿(厂)长、科(区)长、班(组)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
3.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适当提高安全指标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煤矿职工安全结构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30%;
其他单位不得低于20%。
健全安全阶段性目标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适当延长对安全长周期单位的考核期限,连续实现3个及以上安全生产自然年的单位方可获得奖励。
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及时对不胜任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二)突出安全重点管控,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
4.加强瓦斯综合治理。
恒源公司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等规章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以防突为核心,确保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到位,做到“不达标不生产”。
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建设,加强瓦斯矿井的启封密闭、通风设施管理,杜绝瓦斯爆炸事故。
以瓦斯抽采管路为重点,加强瓦斯管网输送和利用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瓦斯事故。
5.加强防治水管理。
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
恒源公司以治理陷落柱、顶(底)板承压水和钻孔及立井井筒水患为重点,北方公司以治理老空水为重点,严防发生水害事故。
矿井必须加强三级排水系统能力建设,做到“出水不淹井(采区、工作面);
必须建立并落实水害紧急情况撤人制度,确保“出水不伤人”;
还应建立并落实与相邻煤矿的水害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威胁矿井安全的外部水患。
6.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
不断完善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并确保正常投入使用,认真落实防灭火制度和综合技术措施,严防发生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事故。
自然发火矿井应开展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指标体系研究,为防灭火预测预报提供科学依据。
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实施救援和灭火,杜绝违章指挥或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或引发瓦斯爆炸等次生事故。
北方公司应强化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严防周边小煤矿火区CO侵入。
7.加强化工安全管理。
认真执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行化工生产装置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切实抓好装置运行安全管理、试车试生产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化工工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抓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厂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预警和防控能力。
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员工精准操作管理,杜绝非计划停车。
8.加强建设项目和托管矿井的安全管理。
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一井一制”等规定,严禁双回路供电系统、永久排水系统等滞后于生产系统投入运行。
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从队伍资质审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培训等方面入手,严格考核。
强化施工设计、关键工序、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动态监管,有效控制事故风险。
托管矿井应全面落实安全自主管理责任,杜绝死亡事故。
9.加强其他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
加强矿井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绝大面积停(掉)电、重大提升运输事故。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电力生产、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及消防、特种设备、网络信息等安全法规,健全完善安全操作标准和制度,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10.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强力推进岗位作业标准化,引导员工养成精细工作习惯,切实提高安全工作质量,实现岗位达标。
实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动态管理,对发生严重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煤矿,应降低或取消评定的等级。
坚持高目标引领,恒源公司力争创建4~5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北方公司力争创建1对山西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模范煤矿或“免停免检”矿井,淮化集团和西北能化力争达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恒泰公司力争达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11.深化班组安全建设。
完善班组长后备人才库,选拔有管理潜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担任班组长,提高班组自主管理能力和水平。
大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开展“最佳班组”、“优秀班组长”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具有皖北煤电特色的先进班组,推出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班组安全建设成果。
12.创新安全文化建设。
创新丰富“136”安全文化建塑工作体系内涵,催生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鼓励子(分)公司借鉴股票交易方式,将传统的安全奖励变为安全风险投资,选择1~2个矿(厂)进行试点。
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安全活动,力争创建1~2个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或全国煤炭工业“五精”管理样板矿。
13.抓好安全培训。
严格安全培训资金投入,煤矿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60%,其他单位不得低于40%。
抓好新员工、转岗员工、“三项岗位”人员(含调度员)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和内容等不得低于上级和行业规定。
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并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不断强化依法治安的理念和方法。
鼓励开展“干部上讲台”、“送培训到矿(厂)”等活动。
探索“变招工为招生”用工模式,着力培养新一代煤矿、煤化工职工队伍。
14.抓好技术管理。
严格落实各级技术部门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抓好技术基础资料管理、技术方案设计、逐级审查把关等环节,抓好技术管理队伍和集团公司安全督查专家库建设,切实发挥技术的先导和支撑作用。
以托管煤矿为重点,开展煤矿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加强生产布局与生产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努力实现安全集约生产。
15.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认真执行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杜绝职业中毒事故和窒息事故。
恒源、北方公司应确定粉尘治理的达标底线,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否决项目。
依托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诊断治疗工作。
16.保障安全投入。
坚持“按标提取、按需投入、规范使用”,优先保障重大灾害防治、重大隐患整治的资金需要。
逐步加大安全信息化、自动化装备投入,促进“两化融合”,不断提升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加强对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安全工程或项目的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加强对安全专项资金的审计和检查,确保用足用好。
17.改进安全监督检查。
鼓励实行差别化安全监管,大胆探索“免检矿井”模式。
鼓励开展矿(厂)之间的交叉互查和组织专业技术骨干开展深度解剖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对省外煤矿和化工、航运单位进行一次专家会诊。
进一步优化整合各类安全检查,形成安全生产、企业文化、职工培训等部门联动的安全检查合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加强对重大疾病隐患人的排查和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8.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重大险情时,带(值)班领导(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调度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加强班组创伤急救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伤事故救治成功率。
对在抢险救援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处置不力且造成后果者应追究责任。
重视并加强对事故救援的总结评估,典型事故救援应形成案例,广泛交流借鉴。
(四)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增强安全工作履职动力。
19.严格事故管理。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违者必究。
对瞒报事故,一律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严格重伤事故、非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调查报告应认定事故(伤残)等级。
各级事故调查组应切实发挥纪委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对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管理人员的追究问责到位。
20.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事前问责”机制,对反复出现同类问题、隐患排查整改不力、事故苗头上升、有令不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警示或责令公开检查,逐步从事故问责向隐患问责、失职渎职问责转变。
加大对严重重伤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2)的责任追究力度。
设置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见附件3),凡触犯者,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外委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重要环保工作推动不力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比照安全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2014年度安全奖惩规定
2.严重重伤界定标准
3.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
2014年1月1日
附件1
2014年度安全奖惩规定
一、安全奖励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金杯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安全阶段性目标奖、安全鼓励奖、特殊贡献奖。
其中,对子(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和矿(厂)及其领导班子的奖励,由矿(厂)、子(分)公司逐级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自行兑现。
(一)安全“金杯奖”
煤业生产矿井(公司)和恒泰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同一矿井(公司)连续任职期间实现安全生产三周年,集团公司对矿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颁发安全“金杯奖”。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1.对被评为国家级或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分别按人均300元(指在册在岗人员,下同)标准给予一次性鼓励,突出矿井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15%。
2.淮化集团、西北能化建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恒泰公司建成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企业,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实现上述目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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