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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泛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劳动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本质安全:
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中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事故:
造成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环境的破坏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
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一、安全生产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要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任何时候安全是最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从而消除安全隐患,以提高员工安全认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和防止事故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规律出发,一是标本兼治,既要采取强硬措施,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又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多措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从责任、技术、制度、培训等多方面努力,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三是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要秉承“协同政府”理念,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
二、近年安全生产形势
从安监总局的统计数据看,从2003年开始,我国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呈下降之势。
2003年全国安全事故死亡11万多人,2008年死亡91172人,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5年累计下降27.2%。
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别下降减少15655起、3980人,4.3%和5%。
2016年全国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6万起,死亡4.1万人,同比分别下降5.8%、4.1%。
……一系列全国安全生产最新数据,描绘出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下降之势。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其中2016年较大事故750起,死亡2877人;
重特大事故32起、死亡57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00人,移交司法机关97人。
当前我国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水平依然落后;
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三、安全事故的引发和防范要点
1、安全事故的引发原因
安全事故不仅会给员工本人造成身心上的损害,也会给家人造成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深远的。
安全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呢?
根据统计分析,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
如:
地震、雷击、风、水灾害等。
(2)由于不安全的状态
工具,设备的不完备,整理、整顿的不良。
(3)由于不安全的行为
无视规章制度、恶性的玩笑等危险的行为造成。
(4)由于管理上的缺陷
规章制度不健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设施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
据统计事故中10%是因为物的因素、20%的是因为管理上的缺陷、70%是人的因素。
因此,需重点解决人的问题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事故的防止要点
根据统计安全事故只有2%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不安全的状态和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约98%,为了防止安全事故就必须消除不安全的状态和行为。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2)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机器在运转时进行检修、调整、清理等作业;
4)在有可能发生附落物,吊装物的地方下冒险通过、停留。
5)在作业和危险场所随意走、攀、坐、靠的不规范行为。
6)操作和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明火、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品使用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机械、电气等设备带“病”作业。
2)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
3)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4)物体的固有性质和建造设计使其存在不安全状态。
5)设备安装不规范,维修保养不标准,使用超期,老化等。
3、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1)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
2)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检修)、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相应的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和流程管理等,未建立健全或不完善;
3)不学习、不理解、不落实或不彻底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工程建设上的“三同时”和日常管理上的“五同时”,只注重生产经营指标,忽视安全检查、教育和隐患整改;
4)未能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结合管辖区域的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用心负责、钻研,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很差;
5)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和手段有缺陷;
6)不重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安全管理不到位即在行为上,不全面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规范、整改,是最大的缺陷。
对于这些不安全的状态和行为,我们要时刻警惕,尽早发现,即时改正,防患于未然,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相信安全事故一定会降到最低。
四、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员工依法享受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1、员工在安全方面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
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员工有权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办法、技术等提出建议。
(3)拒绝权: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接受教育权:
员工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6)享受工伤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员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和赔偿的权利。
2、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保证本岗位设备、工具的安全,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上报:
如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5)对他人违章加以劝阻和制止。
五、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分类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共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砸伤和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电瓶车、矿车或放飞车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
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身,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隧道、洞室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9)高处坠落:
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和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洞、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是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指隧道、洞室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
拱部、顶板垮落为冒顶。
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冒顶片帮。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隧道、洞室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
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
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汽瓶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
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形成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体接触有毒物质,如在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横通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到,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和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公司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中国恒天集团、经纬股份公司总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安排、部署,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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