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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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第二十二条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二十四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二十五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在夜晚、节假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
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地区公司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
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三十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
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作业审批
第三十六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条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
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作业实施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
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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