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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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
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
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
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 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
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
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
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
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
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
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
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
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
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
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
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
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
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
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
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
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
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
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
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 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
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
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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