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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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劳动报酬与所在岗位、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繁简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岗位的差别。
四、坚持易岗易薪、薪随岗动的原则。
员工的岗位工资随员工岗位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工资总额使用控制的原则。
六、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薪酬分配实行分类分层考核和管理。
集团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薪制;
社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实行岗薪制;
社管中心内部科室及基层网点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内部科室实行岗薪制;
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期薪制);
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管理、生产、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人员)实行岗薪制。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
执行局有关规定;
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薪制:
即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期薪制):
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年薪制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21号)规定。
公司所属机械化施工分公司、铁路分公司、郑州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5〕90号)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生产、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期薪制)人员)岗薪工资制:
即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作业层具备条件时,公司将另行制定办法,逐步推行计件、承包工资制。
第三章岗薪工资制
第五条岗薪工资制(以下简称岗薪制),适用于公司机关管理、服务人员及所属施工生产、经营开发、后勤服务单位(不含海外)的管理、生产及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人员)。
第六条岗薪制的构成及标准
岗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是根据岗位责任轻重、技能要求高低、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的工资。
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附表2。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体现企业经营成果与员工工作绩效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包括业绩工资和效益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等指标和员工工作绩效挂钩考核发放,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工作业绩等情况上下浮动。
三、辅助工资
(一)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企业对员工贡献积累的补偿。
工龄的计算方法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按一个年头计算),工龄工资于每年元月一日调整。
为鼓励、吸引人才,对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在高校学习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工龄工资。
为体现员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工龄工资按照员工连续工龄分档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每年按10元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按20元计发,满20年的每年按30元计发。
今后随企业发展、市场变化逐步调整。
(二)生活保障工资
生活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按照公司机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政府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
2016年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
(三)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是指除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以外给予符合政策员工的一种薪酬性补偿。
主要包括:
延时工资、高原补贴、公司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务补贴、技能津贴、独生子女补贴、回民补贴、女职工卫生费、政府津贴、科技拔尖人才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等。
1.延时工资
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部施工现场员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目部员工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连续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调休制。
考虑到生产一线员工长远距离施工、工作环境艰苦、公休日不便团聚等情况,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精神,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薪制在岗员工和见习生公休日连续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予以支付延时工资。
1.支付范围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在岗员工和见习生(不包括公司机关本部、社管中心)。
2.支付标准:
(1)享受本项待遇的岗薪制员工延时工资支付标准:
月应得延时工资额=本人月岗位工资标准÷
21.75×
月实际延时工作天数。
(2)享受本项待遇的见习生延时工资支付标准:
月应得延时工资额=本单位员级技术职务人员月岗位工资标准÷
月实际延时工作天数=月实际工作天数-月法定应出勤天数-月法定节假日天数
3.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严格按考勤计算延时工作时间,按标准支付延时工资,保障员工延时生产(工作)后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高原补贴
1.高原补贴范围
凡在海拔2500米以上工作的员工(包括见习生),按照相应标准享受该项补贴。
2.高原补贴支付办法
(1)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员工当月出勤满15天以上者可享受该项补贴,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
(2)享受高原补贴的员工出差期间,按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发给此项补贴。
(3)员工因公负伤在工地治疗期间,可按相应标准支付此项补贴。
(4)由享受此项补贴单位调到不享受此项补贴单位工作时,自调离之日起停发此项补贴,同时执行本款第1条规定;
员工在享受此项补贴单位之间调动时,其补贴标准随员工调动及时调整。
(5)对应发给此项补贴的单位和员工,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支付此项补贴。
3.补贴标准
(1)凡在海拔2500米以上至30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30元;
(2)凡在海拔3000米以上至35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60元;
(3)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至40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4)凡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150元;
4.此项补贴按特种工资管理,不作为计发各种待遇的基数。
3.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及职务补贴
按照公司《关于调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及职务补贴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6〕199号)文件执行。
4.技能津贴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相应岗位的员工实行技能津贴。
按照《关于转发集团公司<
关于提高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并实施技能等级证书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双证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9〕65号)文件执行。
支付标准为:
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300元/月。
5.特殊奖励
按照公司《关于印发<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13〕14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管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的工作岗位,执行岗薪制。
二、转业、退伍军人,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人事聘任(用)通知为依据,执行岗薪制;
军龄可作为工龄计算。
三、新进本科见习生实行见习工资待遇(见习工资加工龄工资),见习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
经公司同意实行劳务派遣从事管理、服务、生产岗位的员工,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的工作岗位执行岗薪制;
实行劳务派遣的见习生实行见习工资待遇(见习工资加工龄工资),见习工资标准为本科2500元/月,专科及以下2000元/月。
四、新调入员工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用)通知为依据,按聘任的岗位执行岗薪制;
五、新进员工自报到之日起,上半月报到的按全月支付,下半月报到的按半月支付。
第八条员工遇有下列情况离岗时,其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公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只支付其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
治疗终结重新上岗的,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的,改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规定办理。
2.休有薪假(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搬家假、路程假等),休假期间支付一档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保障工资。
3.休年休假期间待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4.病假或非因公负伤休假:
医疗期在6个月及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即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员工病假满六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在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后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5.学习期间工资待遇:
受组织安排参加脱产学习,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
六个月以上的,自第七个月起,支付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的50%。
6.女职工休哺乳长假,支付其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不含公休日,即:
周六、周日)。
支付加班工资对象为施工一线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节假日连续工作实行岗薪制的员工及见习生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
施工一线岗薪制员工加班工资=岗位工资÷
3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施工一线见习生加班工资=本单位员级技术职务人员月岗位工资标准÷
3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必须按程序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员工受各种处分或违法犯罪时,其工资的支付。
一、员工因本人原因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
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一年绩效工资。
二、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
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留用察看期间待遇:
支付工龄工资和生活保障工资。
四、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停止一切工资性支付。
五、旷工
1.连续旷工15天及以内的
实行岗薪制的员工按当月岗位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政策性补贴、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当月预支生活费标准、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
见习生按当月见习工资标准、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按照《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中铁十人〔2010〕64号)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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