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县电力局聘用临时工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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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十八至三十五周岁,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县医院体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或传染性疾病。
第六条应聘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医院体检证明等材料,填写申请登记表,由县供电企业临时工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室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由县供电企业负责向社会公示,15日之内如无人举报或提出异议,县供电企业统一录用。
第七条应聘人员录用后,经供电企业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暂定为见习临时工,见习期6个月;
见习期满,本人同意且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八条临时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作为临时工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的部分赔偿。
正常履行合同、合同终止时风险金全额退还。
第九条临时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办理辞职手续后时间在6个月以内,又申请参加临时工作岗位人员,有空岗可补充的,可不参加岗位考试及培训,办理聘用手续后可直接到岗工作。
第十条临时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办理辞职手续后时间在6个月以上,又申请参加临时工作岗位人员,按照新申请社会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临时工招聘、年审考核工作由县供电公司人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临时工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在供电所在册员工带领下,开展供电区域内高低压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
第十三条
在供电所在册员工带领下,开展供电区域内低压客户计费表计的抄表和收费工作。
第十四条
在供电所在册员工带领下,开展供电区域内低压用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和低压用电报装申请的传递工作。
第十五条
在供电所在册员工带领下,开展完成供电所下达的电费回收、线损、安全、抄表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及时反映和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确保作业安全规范;
遵守《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统一调配,参加紧急业务处理及时。
第十七条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做好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工作;
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第十八条完成供电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临时工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根据供电所的工作安排,严格按《安规》和员工岗位职责,搞好辖区内产权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及供用电设备的巡视、维护和管理,做到定期巡视、及时维护、管理到位,发现缺陷和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加强对产权属于用户的受用电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条按规定时间做好电费的抄、核、收工作,确保抄表到位率、正确率、电费回收率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所管辖的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和异常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处理。
积极查禁违约窃电行为,努力减少电能损失。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辖区内低压电能损耗的管理,努力降低线损,完成供电所下达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做好漏电保护器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理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确保照明用户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测试安装率、投运率达到100%,正确动作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四条认真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提高安全供、用电意识。
积极查禁违章,防止违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农村人身触电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根据季节性用电和临时用电的特点,做好客户安全用电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努力提高辖区客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报修业务;
接听电话、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举止大方,并使用文明用语,挂牌服务,履行供电服务承诺。
第二十七条按时参加供电所、上级专业组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按时完成供电所、上级专业组下达的其他各项正常及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五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时工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在所属部门或供电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临时工应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遵章守纪,无社会兼职。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有关的电业规程、规定,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必要的作业技能,熟悉电费电价的有关政策及收费程序。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从事工作。
因违规、违纪或未经允许干私活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临时工本人自负。
第三十三条有临时工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供电所主任是本单位临时工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负责处理与反馈有关临时工的举报和意见;
负责临时工的劳保用品及工器具的发放等。
第三十四条县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对临时工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兑现供电服务承诺,杜绝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供电所要建立在册职工与临时工同等管理工作机制,按时召集临时工参加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分析生产经营形势,布置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供电所坚持走访客户,积极听取广大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广大客户的的支持,努力为临时工开展工作打好基础,不断提高农电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县级供电企业依据相关考核办法。
每年分两次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工资奖励挂钩。
第三十八条临时工实行异地轮换管理,杜绝“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的发生,轮换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对临时工实行合同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参照测评考核内容进行,年审合格者续签聘用合同。
对不能履行合同之规定者,供电所上报县供电企业审批后,解除聘用合同,年度统计报市供电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临时工测评或考核与在册员工同等对待,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专业考核按照考试分数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分为三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见习临时工6个月内不参加面对在册员工和普通临时工的民主测评或专业考核,6个月后与其他临时工同等参加测评考核。
第四十二条测评及考核内容应包括:
月度指标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团结同事、优质服务、个人卫生、工作能力、考试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按照不断提高临时工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原则,对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的临时工逐步由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置换,使临时工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
第六章
临时工的待遇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临时工与在册员工享有同等劳动与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临时工工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确定。
同时根据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本人技术业务水平、工作业绩择机增长。
临时工报酬实行月工资制,当月考核、下月发放。
第四十六条县供电企业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后为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为企业工作多年的临时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第四十七条县供电企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期为临时工发放本职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十八条县供电企业关心临时工个人及家庭困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为临时工发放防暑降温、取暖补贴及重大节假日慰问品,及享受年终同正式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县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为外线作业临时工配备必要的工器具,并定期检查、试验,严禁使用试验不合格的施工和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条
为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对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工作积极、评议优秀的临时工,供电所应向县供电企业推荐其为“优秀员工”或“先进个人”,县供电企业审批通过后,应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以兹鼓励。
第七章
临时工的解聘和辞退
第五十一条临时工年满48周岁时,县供电企业原则上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满48周岁且有突出贡献和特长的临时工需经县供电企业人资、财务、安监等管理部门共同审议,批准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临时工连续两次测评或考核时均为不称职或不及格的临时工将予以辞退,县供电企业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缺员岗位由人资部门面向社会继续招聘见习临时工,作为辞退临时工的岗位补充。
第五十三条临时工凡发生违反《K县电力局临时工聘用合同》所列条款或因个人原因,对县级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者将予以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
自愿辞职者,必须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供电所签署意见后报县供电企业临时工人资部门进行审批,办理有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临时工通过测评或考核被县供电企业辞退,或违反《K县电力局临时工聘用合同》所列条款,被县供电企业辞退者,县供电企业向其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解聘手续有关规定:
自愿辞职和被辞退者,在解除聘用合同之前,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向县供电企业交回发放的证件,并将工器具全部交回,丢失按原价赔偿,拒不交回者从风险金中扣除。
2、自愿辞职者未经批准前,必须正常工作,否则将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私自离岗者,将承担违约责任。
3、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由供电所负责对该临时工在职期间使用的物品及工器具等进行清查,并监督其完成工作和物品交接。
4、对因临时工自身原因给县供电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方面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由临时工另外足额交齐。
对拒不执行者,将诉诸于法律。
5、当交接手续办理完毕,聘用合同终止。
6、县供电企业每年汇总上报市供电公司农电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被辞退的临时工,以后不再聘用。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K县电力局。
临时工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聘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单位指定岗位作业人员,聘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为年。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备,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且不做任何补偿。
3.乙方接受甲方规定的各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若乙方工作能力达不到甲方指定岗位要求,甲方可调整其岗位,若乙方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法定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及公司规定的有薪假。
6.甲方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制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并决定乙方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
甲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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