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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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报条件。
1.拟申报的集群的产业方向在地市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重要或关键地位,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成为地市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
2.已建立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条件,主导产品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望成为具有较强国内或国际竞争力的集群;
3.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的重点任务,设立若干子项目(不超过5个),由集群内相关联的单位承担。
4.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㈡申报材料。
1.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1)和子项目申报清单(附件2)。
2.各子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申报书(具体项目分为创新体系建设类和关键技术攻关类,申报书分别见附件3、附件4)。
㈢经费要求。
每个集群申报的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平台建设类地方政府应配备不少于2倍的配套资金,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专题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是衡量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大力度支持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是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
本专题旨在加大力度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实现骨干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点布局。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
鼓励公益类科技服务机构探索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管理模式。
鼓励各地方和高新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探索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
促进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开拓、优化整合、做大做强。
㈠申报范围。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包括:
为研发条件保障、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等科技创新过程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
为科技信息和文献、检验检测、咨询和评估、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等的科技服务平台;
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高科技中小企业,参与组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为引进人才及整合各种社会人才资源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内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开展科技成果公开交易、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以及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研发服务管理、创意设计服务等科技服务新兴业态的科技服务机构。
2.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建设。
支持高新区内以及服务于高新区的园区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
重点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
3.大学科技园、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为促进高新区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特色产业园建设,形成集成优势,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和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在园区内设立的大学科技园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4.综合管理系统及专项工作。
高新区创新资源系统建设;
以高新区为中心的区域产业培育与升级规划与实施;
高新区产业生态发展评估及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研究;
高新区协同创新及园区特色与错位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等;
围绕高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议题开展战略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申报书(创新体系建设类)按程序递交。
申报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属战略研究类项目申报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除战略研究类项目外,地方政府应配备不少于3倍的配套资金,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专题三、重大成果孵化和产业化
本专题旨在扶持一批掌握或有望掌握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力争在某些细分领域取得领先优势。
重点支持: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
新型平板显示:
高世代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驱动电路、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片及专用设备;
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模组、关键材料及专用设备;
电子纸、3D显示等其他新型平板显示器件。
新一代移动通信:
3G增强/长期演进型技术及产品,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的网络设备、终端产品、专用芯片与测试仪器,数字集群通信设备。
下一代互联网与物联网:
城域网和物联网关键设备,大容量、多业务、智能化的光网络传输设备;
基于下一代互联网协议(IPv6)的高性能路由器、软交换、网关、网络测试、流媒体系统等关键设备。
高端消费电子:
基于数字音视频解码技术的产品,高档数字音响等家庭信息终端,数字家庭公共网关、家庭医疗保健电子、康体电子等数字家庭产品及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
电子基础产品:
高端芯片,中高端片式元器件,微机电系统(MEMS),集成和光电集成器件,新型硅微器件,敏感元器件和传感器,高频频率器件,超导滤波器,OLED镀膜设备,TFT-LCD检测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等。
二、新兴支柱产业
生物产业:
新型抗恶性肿瘤药物、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内分泌疾病治疗药物、神经系统疾病防治药物;
基因工程药物;
道地中药材;
生物发酵;
重大疾病急救、治疗和康复设备。
新能源产业:
光伏电池装备、材料、电池组件;
大型风电整机及关键零部件;
绿色生物柴油炼油。
新材料产业:
新型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特种功能材料、智能材料。
节能环保:
大气污染防治、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城市污泥处理技术与装备、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与装备、烟气脱硝技术与装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脱除技术与装备、土壤修复技术与装备以及环境检测技术与装备、大型垃圾焚烧控制技术与成套设备。
三、新兴潜力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
通用飞机及公务机发动机制造及机载设备、专业化航空数控加工、空域设计与评估系统、卫星导航系统。
海洋产业:
源于海洋生物的高效海洋新药物、南海微生物药物资源库;
海水综合利用;
深海资源开发。
四、高技术服务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
自主研发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基础软件;
嵌入式操作系统及嵌入式应用软件;
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软件服务平台和引导软件企业提供SaaS模式软件服务的应用聚合平台。
研发与知识产权服务业:
面向科研开发的试验、测试、分析、评估等专业化服务;
面向装备制造、智能终端等工业设计专业服务;
研发设计网络协同技术和系统开发,人机工程设计,仿真测试系统、设计软件平台等研发设计工具开发和应用服务。
数字内容产业: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游戏软硬件系统,数字音视频智能搜索引擎,3G手机内容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业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内容创造、集成服务。
信息传输服务业:
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的新型信息传输服务;
多形式的新型数字广播、电视服务;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分析、收集、加工等增值服务。
㈠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是已掌握或有望掌握某一细分领域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核心技术的企业或联合体。
通过财政支持,能有效巩固或加快该领先优势。
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申报书(关键技术攻关类)按程序递交。
申报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附件:
⒈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⒉2012年高新区集群申报项目汇总清单
⒊创新体系类建设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⒋关键技术攻关类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高新区错位发展,各自形成特色,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高新区研发产业高端技术,开展产业前沿技术重大攻关;
(二)扶持引进产业高端技术与产业化项目,孵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三)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和新型平板显示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扶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五)扶持园区发展环境、创新体系研究和规划建设;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区建设;
(七)培育园区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八)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对重大项目可实行滚动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组织管理费。
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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