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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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此项工作,设专职联系人。
2.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1)项目领导班子。
(2)项目各部门负责人。
(3)项目管理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1.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或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布或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
a.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境内建筑工程(包括总承包、设计、施工、安装,代建制,联合体承包)等合同,合同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b.境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转让或收购股权、合资、委托理财、BT、BOT等合同)、融资(包括委托贷款)等达到以下标准的:
(a)合同额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
(b)合同履行或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2)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因申请由银行向第三方出具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等)。
(3)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
a.与关联(连)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b.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c.与关联(连)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d.与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关联(连)交易。
(4)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a.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为外币的,按立案当日汇率折算)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b.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c.涉及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5)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
a.项目部累计亏损比例达到合同额10%以上或者亏损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b.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c.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d.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e.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f.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h.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报告。
(1)重大事项报告的权限: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项目领导班子可直接向公司报告;
同时应与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沟通信息。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其他人员应向公司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
a.项目领导班子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b.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
c.办公室负责人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项目主要领导,由其向公司报告。
2.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述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2)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4)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针对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6)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该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3.公司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4.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五、保密措施
1.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
2.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3.项目按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
六、奖惩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由此给集团公司、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还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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