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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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校党委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为信访事项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监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性质负责受理学校信访工作。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二)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含传真、电子邮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或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对在信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学校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本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受理的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四)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五)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六)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造谣等带有恶意性质的;
(七)其它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信访接待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学校信访部门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如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遇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要求办结。
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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