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在职在编村干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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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县财政局
海人社[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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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县在职在编村干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知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财政所、农村经济服务站,各有关科室、单位:
《全县在职在编村干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抄送:
各镇人民政府,存档。
全县在职在编村干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调动和保护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村干部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获得适当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农村基层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现决定在全县在职在编村干部中试行工伤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缴费申报
全县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在职在编村干部。
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统一由镇政府按月申报。
二、筹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每月按全市当年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缴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50%,镇财政自筹50%,并由县财政统一按月代扣代缴。
三、工伤认定及鉴定
在职在编村干部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四、待遇享受
试行期间,在职在编村干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仅享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在职在编村干部离职后,由镇政府自筹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办法实施前在职在编村干部发生的工伤事故伤害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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