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处理的影响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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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及其理论依据可转换债券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债券,即债券持有者有权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转换与否取决于转换条件成就与否,因此可转换债券可粗略地近似为一个普通债券加上一个看涨认股期权。
为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行者的利益,通常可转换债券是可赎回的,即发行者可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赎回。
可转换债券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于欧美国家市场,由于其低资本成本、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长期资金以及调节权益资本与债务成本结构等优点,可转换债券在全球市场广泛运用,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品种。
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自1992年琼能源发行了我国的第一笔可转换债券以来,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可转换债券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来规范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工作,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主要是由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实务界影响最大的会计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在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方面也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编写的。
下面用具体的例子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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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项工程2002年1月1日发行5年期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按面值发行(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每100元转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1.59亿元(面值1.5亿,应计利息0.09亿元)。
假定债券持有者全部将债券转换为股份。
确认计量事项发行方会计处理投资者会计处理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借:
银行存款150000000贷: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150000000借:
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150000000贷:
银行存款150000000计提利息时借:
在建工程9000000贷: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9000000借:
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9000000贷: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9000000转换为股份时借: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150000000(应计利息)9000000贷:
股本600000资本公积153000000借:
长期股权投资159000000贷:
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150000000(应计利息)9000000由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实务中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被认为是一项单纯债券,其会计处理同一般债券相比没有什么差异,只有在条件成就,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权益,所以基本上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转换权价值无论对于发行方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没有进行初始确认,这种会计实务所依据的是传统的会计理论,即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要素的可定义性,资产和负债是建立在“过去交易”的基础上的未来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对于转换权这种带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交易”因为不符合可定义性,所以不应该在债券发行时进行确认,纳入报表体系。
这种会计实务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因为使大量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于表外,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金融工具会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冲突在理论界已经经过十多年的争论,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该领域准则制定的波折历程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倾向于不去重新定义会计要素,撼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来构建对于这个特殊领域经济活动的描述体系,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种做法是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
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专门专门规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这样的定义: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调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必定受到其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3)相关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将这三个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与计量》中的相关条款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前两条完全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第三个条件为:
“混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净亏损)”。
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第十条作了类似的划分,只不过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表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这四种金融资产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类要么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么虽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变动计入权益。
所以我国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看似差异很大,但实际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与其是一致的。
--empirenews.page--]《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1][2]下一页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体指导原则: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该金融工具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对价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下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例:
某公司A为一项工程发行10000张面值为500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52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5年,同期国债利率为8%,利息年末计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溢折价按直线法摊销。
某投资者B在发行日购入1000张作为长期投资。
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全部债券转换为5000000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按照分拆的要求,首先要按照贴现现金流量法来确定债券部分的价值,即由PV=F×
(P/S,i%,n)+I×
(P/A,i%,n)计算得到债券价值=5000000*(P/S,8%,5)+400000*(P/A,8%,5)=5000000*0.681+400000*3.993=5001400元,可转换债券中含有的转换权的价格为198600元(5200000-5001400),债券溢价为1400元确认计量事项发行方A会计处理投资者B会计处理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借:
银行存款5200000贷: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a5000000—债券溢价1400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198600借:
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500000—溢价140—债券转股权19860贷:
银行存款520000计提利息时借:
在建工程249720应付债券—债券溢价280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250000借:
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25000贷: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24972长期债权投资—溢价28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b发行方无需会计处理借: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10140贷:
投资收益10140转换为股份时c借: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5000000—债券溢价1120—应计利息250000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198600贷:
普通股5000000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52520借:
长期股权投资530112贷:
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500000—溢价112—债券转股权30000注:
a.此处省略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二级科目,下同;
b.假设此处存在一个股票期权的参考市价30元(因为原来每张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权价值为19860÷
1000=19.86元,所以相当于单位转股权价值上涨了10.14元);
c.假设一年后全部可转债转为股权上面的会计处理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比,发行方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将嵌入其中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计入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在债务转为权益时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明细科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所以要求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其主合同分拆是因为两者的价值由不同的因素决定,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一般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金额都非常大,发行方负债权益比例的改变会对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带来重大影响,所以分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提供更加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将所拥有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放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明细科目反映,而不是笼统地将投资成本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全部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溢价”科目,虽然在购买该可转债时只是影响长期债权投资价值在明细科目的分配,不影响总额,但是在未来持有期间,溢价的摊销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损益,也将影响到投资方的账面资产价值,这些信息同样是影响决策的重要信息。
除此之外,应该注意到在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时发行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投资者则需要根据市价变化的情况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及“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成本”的金额(上例中仅举了调整“债权转股权”的例子)。
这是因为发行方对其所承担的负债不是按公允价值而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者则相反,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要求必须在期末确认持有资产的浮动盈亏。
在我国的现行实务中,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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