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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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
(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
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
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执行“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
第九条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7〕31号),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格管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点项目。
其他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和流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严格执行“三个必备”条件,即规划开展规划环评且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主要污染物(含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的必要条件。
对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建设项目,在切实采取有效的环境减缓措施或完成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之前,一律不予批复其环评文件。
三、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推行多部门并联审批,在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其他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在承诺审批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阶段时间纳入审批时限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将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对绿线中填写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在网上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在符合相关功能区、规划、总量控制等条件下,除规定的公示时间外,将审批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黄线中的建设项目,采取专家会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
报件进入窗口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主要污染物(含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表等,除规定的公示时间外,承诺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对列入红线禁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受理和审批或撤销备案环评文件。
第十六条环境准入清单由我厅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公布。
附表:
1.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严审查类(黄线)和绿色通道类(绿线)清单
2.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
附表1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严审查类(黄线)和绿色通道类(绿线)清单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从严审查类
(黄线)
绿色通道类
(绿线)
备注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三)的全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含发酵工艺的
其他
3
植物油加工
/
全部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
其他
5
屠宰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其他
6
肉禽类加工
/
全部
7
水产品加工
/
全部
8
淀粉、淀粉糖
含发酵工艺
全部
9
豆制品制造
/
全部
10
蛋品加工
/
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
全部
12
乳制品制造
/
全部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
全部
14
盐加工
/
全部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全部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全部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全部
五、烟草制品业
19
卷烟
/
全部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绞纱染色工艺
其他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其他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其他
23
制鞋业
/
全部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25
人造板制造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其他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
27
家具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28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全部
/
29
纸制品制造
/
全部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
32
工艺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33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全部
/
34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全部
/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办[2015]111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5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全部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7
肥料制造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其他
38
半导体材料
全部
/
39
日用化学品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十六、医药制造业
40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全部
/
41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42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其他
43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44
化学纤维制造
除单纯纺丝外的
单纯纺丝
45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全部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6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其他
47
塑料制品制造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
水泥制造
全部
/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49
水泥粉磨站
/
全部
50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51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其他
52
玻璃及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制造;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其他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53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其他
54
陶瓷制品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其他
55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石棉制品
其他
5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其他
57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全部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8
炼铁、球团、烧结
炼铁、球团、烧结全部;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电炉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的
/
59
炼钢
全部
/
60
黑色金属铸造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61
压延加工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其他
62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全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全部
/
6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全部
/
65
有色金属铸造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66
压延加工
/
全部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68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其他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
其他
船舶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新增产能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75
摩托车制造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76
自行车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含铅和含镉钎料;含铅粉末冶金件
其他
79
太阳能电池片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其他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
全部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全部
82
电子器件制造
/
全部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全部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全部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其他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
火力发电(含热电)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
其他
88
综合利用发电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其他
89
水力发电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90
生物质发电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其他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91
其他能源发电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三)的全部区域
92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其他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煤气生产
煤气供应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全部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其他
98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全部
10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其他
1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
其他
10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全部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全部
104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全部
/
10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全部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标准厂房还包括(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
专业实验室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其他
108
研发基地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其他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109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全部
110
动物医院
/
全部
三十九、卫生
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
1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建
其他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全部
114
批发、零售市场
/
全部
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全部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全部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高尔夫球场
全部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
120
旅游开发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21
影视基地建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三)中的全部区域
122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全部
124
加油、加气站
/
全部
125
洗车场
/
全部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全部
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
全部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28
煤炭开采
全部
/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129
洗选、配煤
/
全部
130
煤炭储存、集运
/
全部
131
型煤、水煤浆生产
/
全部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2
石油、页岩油开采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
其他
133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新区块开发
其他
134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的全部区域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35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全部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36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全部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137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38
化学矿采选
全部
/
139
采盐
井盐
其他
140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全部
/
四十六、水利
141
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42
灌区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其他
143
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44
防洪治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145
河湖整治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46
地下水开采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重要湿地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47
农业垦殖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48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全部
150
淡水养殖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的全部区域
151
海水养殖
/
全部
环境敏感区指:
备注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四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2
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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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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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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