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煤矿企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通知(125)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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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含正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和相关监测仪器、仪表和设备。
(一)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由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矿长、分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矿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的矿领导、负责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二)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煤矿分管领导、生产调度部门、技术业务部门、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一矿多井、集团公司下属矿井分别成立)。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煤矿配置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30万吨(含9万吨,不含30万吨)的煤矿配置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配置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人),并按规定配备相关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煤矿企业必须配置足够的监测粉尘、化学毒物、噪音、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物质取样人员、化验人员、监测仪器维护人员等。
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煤矿配置监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30万吨(含9万吨,不含30万吨)的煤矿配置监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配置监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的职责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
(三)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
(四)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
(六)组织落实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七)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八)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九)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申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成立时间
各煤矿企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相关资料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广大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需要。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
2012年元月份开始,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各监察分局将组织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建立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专项监察。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工作部门,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能源煤炭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通知
抄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11月5日印发
打印:
丁校对:
宁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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