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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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
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四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
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有关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平台”。
其中:
市区企业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企业向当地住建局申领。
外地来镇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进镇备案手续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在我市承接的工程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
企业将上述信息的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企业基本信用分为45分。
其中:
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内容总分7分、表彰表扬加分内容总分18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总分为55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十九条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条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连续二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省级平均分和市级信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平均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市级信用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8%计入,其中:
小型工程按2%-4%计入;中型工程按4%-6%计入;大型工程按6%-8%计入,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价格因素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并随信用分值浮动,技术因素评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20%。
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完成新资质就位前的过渡期内,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其它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5。
以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90。
对于要求建筑业企业同时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其中之一的,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不打折。
对于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按牵头人(牵头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评标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企业共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将推送各相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行政许可等相关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处罚。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通过诚信黑榜向社会曝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镇江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3、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20分。
二、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得分
在考核时点前两年内,按照建筑业企业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办理合同备案为准)个数,项目备案个数最多的企业得7分,没有项目的企业得0分,其余企业按线性插值计算。
三、建筑业企业表彰得分
各类表彰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表彰得分分为企业表彰得分和项目表彰得分两类。
满分为18分。
企业表彰得分的,省内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获奖信息,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省外进苏企业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载明的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获奖信息,由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项目表彰得分的,镇江市行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获奖信息向“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镇江市及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镇江市行政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获奖信息,省内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省外进苏企业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载明的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具体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具体奖项为: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务院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表彰的“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奖)每一项加2.5分。
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住建部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加2分。
有效期24个月。
住建部主管的协会具体有:
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安装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省住建厅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获得镇江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加1.5分。
有效期12个月。
省住建厅主管的协会具体有: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江苏省建设工程承包商协会、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
4、获得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的(含市住建局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项加1分。
有效期12个月。
其中: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评比的优质结构工程获奖加分时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以标段为单位加分,同一标段内有几个单体获奖的只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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