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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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信状况良好,在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被公司评为信用户。
2、其他贷款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
(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
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
(五)、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
(六)、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条件
(一)、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
2、经济条件
(一)、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
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
(二)、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
3、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三)社会团体;
(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六)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
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1、抵、质押物条件
(一)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二)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三)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四)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2、权利质押的条件
(一)权利真实有效;
(二)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三)未被冻结、保全。
第三章
贷款发放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贷款发放流程
公司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含公司自行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按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质物止付及移交、保险(原则上办理)、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九条
受理借款申请
1、公司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业务经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公司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
2、从事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
同时视具体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二)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报表;
(三)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性证明。
第十条
贷前调查
1、对个体工商户贷款。
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
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二)有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额的保证或有效资产抵(质)押;
2、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
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
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
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
经济性质是否相符;
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
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
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三)企业信用、管理情况。
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四)企业财务情况。
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3、贷款担保情况。
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
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一)对担保情况的调查
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
(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
(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弄清是以出让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
查实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
(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是否可以处置,否则不能用于抵押;
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证》(该证可暂缓要求客户提供,仅前四证即可);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
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
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
是否能保证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
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
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
(5)公司原则上不接收非通用设备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也要从严控制;
(6)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权益有无保证等;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3、对权利质押贷款,调查以下内容:
(1)存单质押。
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2)债券质押。
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
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抵押止付情况;
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
(3)票据质押。
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调查的内容:
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是否仍在付款期等情况。
4、其他调查内容:
(1)有无其他优先权,譬如税收优先权。
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
(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
即某些公司在章程中有约定: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
(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评估价值中必须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上面无附着物者可单独抵押,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有附着物者必须连同附着物一同抵押,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调查报告内容
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详实、清晰的调查报告。
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人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从事的职业及经历等;
法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历史沿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简历等。
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包括资产状况、价值;
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
遵纪守法情况;
信用程度;
企业贷款应写清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纳税等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还要有可行性报告等;
(4)、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
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
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
(5)、贷款担保情况。
抵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
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的情况比照对借款人的要求要素写清楚;
(6)、调查人意见。
调查报告中调查人要有明确、具体的意见。
需上报审批的贷款,要求本级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1、贷款审批机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2、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进行审查。
3、对借款内容的审查。
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确定是否合理,有价单证是否抵(质)押、冻结,出质人是否签字承诺。
4、对保证人的审查。
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5、对抵(质)押物的审查。
审查抵押物、质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
6、对贷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
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
7、审查内部比例管理情况。
对报批的贷款项目,要严格审查发放此笔贷款,是否符合最大一户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公司贷款审批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具体按照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抵(质)押物评估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
1、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有价格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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