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暂行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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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度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等。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管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5、对全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结果的确定。
6、以区委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对象等事项。
7、群众反映强烈且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8、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决定。
9、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复杂的或有较大争议性的问题。
10、其他需要常委会投票表决的事项。
(二)全委会票决范围
1、全区党的建设和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2、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决定、决议、命令和涉及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
3、扶贫、优抚、低保、教育、医疗、社保、劳动就业、文化和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
4、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5、重要国有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出售、报废等。
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的处理。
7、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8、其他需要全委会投票表决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票决程序及要求
(一)提出预案。
在召开会议之前,需常委会票决的重大事项,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需全委会票决的事项先经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全委会审定。
(二)沟通酝酿。
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其他拟定票决事项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于正式会议一周前,印发给每位常委或委员,广泛征求意见。
票决事项决策方案修改后,在召开会议进行票决的前2天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把票决事项决策方案的讨论稿印发给每位常委或委员。
(三)会议讨论。
常委会、全委会票决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常委(委员)应到会。
会议中,由分管领导汇报拟票决事项的基本情况,提出方案,并作出分析说明。
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
(四)投票表决。
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投票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汇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班子议事和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含未到会常委或委员的书面意见)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内容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弃权四种情况,每位常委(委员)均要填写明确意见。
表决票由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监票人监票,并现场计票。
(五)结果认定。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未到会常委或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投票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分为通过、缓议、否决三种类型。
表决事项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对不同意票、缓议票和弃权票合计达到应到会常委或委员半数的,予以缓议或否决。
对干部任免票决,所得不同意票、缓议票和弃权票合计达到应到常委或委员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提名推荐同一领导职务。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作出暂缓研究决定。
票决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区委主要责任人三方要履行签字手续,进行存档备案。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及分管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
(六)公示落实。
付诸实施过程中,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重大决策形成以后,要明确决策实施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推进落实措施。
如遇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则上按照决策程序重新进行决策。
应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监督检查。
常委会、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委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决策推进情况向常委会或全委会汇报。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实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
对凡是涉及到全局性,关系至全区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票决后的一周内进行3—7天的公示。
公示期内,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并作进一步完善;
对已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定期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和违规处理
(一)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常委会或全委会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部门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或相应处分。
(二)不按本规定进行集体议事和投票表决而形成错误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三)应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对有关责任人及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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