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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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必须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监管。
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从有利于血液资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三)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安全。
严格血液采集、储存、使用过程管理,严防发生经采供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二、工作内容
(一)省辖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省会城市南京设立血液中心,其他省辖市设立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各地要对采供血机构建设、无偿献血组织动员等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保证每个城市在繁华地段规划设置3—5个献血屋,以及满足需要的献血车停车位。
(二)县(市)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
为方便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立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
分站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商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分站的采供血业务和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
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的县(市)原则上不设置分站。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采血点的人员及业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管理。
固定采血点可设置在县(市)人民医院,所需场地和业务用房由县(市)人民医院免费提供。
固定(流动)采血点的设置,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储备临床用血。
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所需业务用房由所在医疗机构按要求无偿提供,储血点不得采集血液。
储血点的设立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辖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血点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固定采血点和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检测业务;
分站在2012年底前,逐步停止开展血液检测业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区域设置检测实验室并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
(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四)临床输血科(血库)的设置。
三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设立血库,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配血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给,确保医疗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五)单采血浆站的设置。
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个,地点设置在县或县级市,每个站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吨。
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
各单采血浆站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按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投入等职责,研究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建立由卫生、红十字会、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加大对采供血机构支持力度。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投入力度,提高辐射能力,保障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
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采供血机构发展和工作量需求,核定采供血人员编制。
县(市)级政府要加大对属地分站、采血点、储血点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采供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重视内涵建设。
要加强血液检测质量监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等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
要建立血液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要积极推进采购血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提高采购血机构人员积极性。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确保临床用血及时供给。
(四)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工作,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保证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
红十字会组织应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做好献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
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五)妥善处理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
根据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修改意见,我省全面停止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障金。
各采供血机构要将已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沉淀资金移交给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返还,切实保障广大无偿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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