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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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1.2
安全机构
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1.3
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档案(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顶帮(现场)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派班制度等)。
3、有规范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4、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职业病是否按期检查。
7、事故处理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
8、对外包部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1.4
安全教育
和培训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起重工、电工、空压工、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尾矿看护工)。
4、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按要求召开班前会、安全专题会、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安全活动。
1.5
事故预防
1、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主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矿山救护队(专职或兼职)。
3、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
4、对重大危险源(火药库、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
矿山开采
2.1
安全出口
1、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行人斜井有台阶躲避硐室。
4、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
2.2
采掘系统
1、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设计进行。
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并进行定期检查。
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米;
井高超过7米时设梯子间。
5、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6、电耙绞车前部设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7、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8、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9、井下管路、电缆、电线架设标准化。
10、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状况好,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3
提升运输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
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
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罐门高度不小于1.2米、不得向外开启。
3、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限位开关、制动盘、液压系统等)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5、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
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7、电机车等运输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运输线路如机车架线架设标准化等。
8、提升设备必须有能够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置在司机操纵台。
4
通风、防尘、消防系统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所有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或采取干式捕尘及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7、消防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8、消防器材配备合理、充足,并做到定期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
5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
2、矿山的一级负荷(提升、通风、排水)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
有井下保护接地网。
4、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井下开关应为带漏电保护开关。
5、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照明电源应接在主开关的前面。
7、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8、电机车电弓齐全、用电弓取电。
9、提升井口、井下药库等处有铁道断路点。
10、配电硐室入口处、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悬挂标示牌,并应有照明。
6
防水、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在井底车场周围、水泵房设置防水闸门;
3、设置地表沉降、地下水位观测点,并定期观测。
4、对接近水体、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5、地表塌陷区必须及时处理。
6、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必须及时封堵处理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7
爆破作业、井下炸药库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有爆破资格(有爆破证)人员准许爆破作业。
3、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4、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版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设立警戒标志。
5、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6、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并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后,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残、盲炮处理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
8、竖井、斜井或天井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9、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火工材料生产、储厚、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及清退登记制度。
11、井下火药库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距离、位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2、单个硐室储存量不超过2吨。
13、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混放、炸药必须放在储药硐室内。
14、炸药库有独立回风系统、硐室不得受潮
15、炸药库内照明用电符合要求
8
废石场
1、废石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
2、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
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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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 矿山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