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民事诉讼过程举证时限制度相关问题研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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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民事诉讼过程举证时限制度相关问题研究1
民事诉讼过程举证时限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
摘要: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振荡,对我国民事诉讼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使得我国民事诉讼亏损扩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如何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适时调整分支模式,扭转亏损局面,尽快形成民事法律核心竞争力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律应不断改进和优化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模式,成为具有第三方民事诉讼特征的现代民事诉讼企业,有效地把握民事诉讼实践需要需求、开发新型民事诉讼服务,以适应民事诉讼案件的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分五个章节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模式的改进进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经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可以说初具雏形。
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法院审判的效率,促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水平相对较低,立法技术相对落后,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条文本身的严密性、科学性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并且也尚未建立完善配套的诉讼证据规则,加之对证据失权制度价值取向的片面认识,尤其是尚未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司法和律师队伍,再加上民众诉讼参与水平低下,使得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在司法上的良好运行、在观念上的深入人心都存在着层层障碍。
本文试通过学理分析及案例分析等方法揭露出现阶段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通过完善立法、司法实践的自我修正、制定配套审前程序等方式完善举证时限制度,以期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达到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实体公平正义的目的。
绪论介绍了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政策背景,同时阐述了民事法律对于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和法律发展的意义,概况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现代民事诉讼特征的理解及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产品,运作特点的分析,为研究如何改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模式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企业发展现状以及货运体系的总体论述,为下面分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体系坐下总体铺垫。
第三章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进行考察,分析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现行的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模式,并在民事法律与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上,运用SWOT分析法,通过数据调查、分析研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外部环境的机遇和挑战,内部环境的优势和劣势,为制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改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针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分支模式发展战略,其中具体细分为五大战略:
民事诉讼中心战略、大通关战略、综合交通战略、分支整合战略、港区联动战略。
第五章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发展战略实施要点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其中多式联运的节点确定为立体换乘中心,参照支付宝、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监管办理客户支付增值分支,完善大通关战略的具体措施等。
关键词:
证据规定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司法修正配套制度
目录
绪论7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7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6
三、课题的研究的方法以及内容10
(一)研究方法10
(二)研究内容10
四、本课题整体结构11
第一章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理论概述12
一、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12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述13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13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效力13
(三)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特点15
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现状16
一、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16
(一)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现状16
(二)外国民事诉讼发展现状16
(三)中国本土民营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企业19
二、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举证时限的特点19
(一)民事诉讼案件快速增长19
(二)法院依法办案能力有较大提高20
(三)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多21
(四)民事诉讼区域性、偏向性明显21
第三章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举证期限现状22
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概况22
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办案情况23
(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法院组织机构及流程23
(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覆盖范围和受理对象25
(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有关的办案平台25
(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举证时限处理上的成绩29
三、关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实际办案中遇到的民事举证时限问题分析28
(一)外部分析:
法官处理民事举证时限的挑战28
(二)内部环境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操作的优势和劣势35
第四章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操作功能定位的选择37
一、民事举证时限操作层面改进概述37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功能定位36
(一)程序正义36
(二)成本效率原则39
(三)民事诉讼的全国联网50
(四)民事案件法院办理的内部整合50
(五)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联合51
第五章民事举证时限的实际操作改进措施52
一、政策方面措施52
(一)制定完善民事举证时限的相应政策法规52
(二)加快诉讼平台的建设53
(三)加强与先骨干单位的协调、合作,提高诉讼效率55
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改进措施55
(二)案件审结55
(三)延伸法院举证时限处理功能56
(四)加强法院人才的培养,完善用人机制57
第六章结论56
绪论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一直以来,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入,作为严重制约民事诉讼价值目标实现的举证时限制度已引起司法界的广泛重视。
2001年12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盼望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该《若干规定》是司法解释的形式。
它确定了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对于民事举证时限而言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法规。
然而,《若干规定》是否能解决我国司法界急需的问题是一个仍旧值得深思的问题。
就《若干规定》出现的前情而言,是实务界的迫切需求使得理论界从外国直接寻找了相关法规进行了移植。
它本身是一个外来的舶来品,而且是来自英美法系的一个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因此,是否能够满足实务界需要还是需要切实的案件处理中才能检验出来的。
《若干规定》的功能定位来说,就其条文和相关法律专家的解释情况看,还没有能够体现出我国人民急需实体公正,向往法院解决其内心对不公正待遇的迫切性。
《若干规定》中有比较多的条文规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举证时限制度。
但是光条文的表面规定没有切合实际是非常空洞的。
在该《若干规定》实施的这些年里,基础法院对于该法规的实施情况又是如何的呢?
在基础法院中,法官们是否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运用这些条文感觉到合理化呢?
而当事人的是否在被执行这些时限制度时的想法又是如何的呢?
这些条文在实际的运作中被当事人恶意的钻了空子?
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以上是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实践背景上的一些阐述。
不仅是实务界急需讨论这一问题,理论界也需要理清关于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中原则概念等问题。
一直以来,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问题上的关键是采用证据随时采纳主义还是采纳证据限时举证主义的路线问题。
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到底要采取倒哪一个程度,是不是容忍当事人利用或者大范围的在证据问题上自由裁决是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除此之外,由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问题是一个有强烈的功能性的问题,对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倾向也是一个前提条件。
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如何取得最佳的平衡性也是本文课题的第三个大背景。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民事法律历来是所有国家最为重视的法律,因为所谓民法是关于自然人和各类拟制自然人的法律,是一个范围最广,基础最深厚的法律。
民事法律护航了社会经济运行的动脉,保护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一种目标于高效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整体方式和流程的法律,它除了公平公正原则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备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证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标准化和社会化的特征,这样它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不能说是民事程序法中最为受到瞩目的环节,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程序环节。
它必须体现民法的终极原则,即:
妥当和公正,同时也应该作为一个程序法的迅速性,和最高的性价比。
本课题研究的目标也是基于这样两个表面上矛盾,其内涵又有一定关联性的原则下,实现程序正义的制约下力图最大限度实现价值,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结合构成诉讼的正当性。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民事案件覆盖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地区经济民事诉讼实践需要,提高国民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保证国民对法律的信心,扩大和完善法律正义,增加了法律的通达性,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扩大了诉讼需求及正义需求,促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
公正与效率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
目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亦或“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
从1976-1996年历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与民事诉讼审结案件总量来看,无论是量变趋势上还是在增长率变化趋势上,民事诉讼审结案件与国民经济之间都存在密切的依存关系。
可以看出随着民事诉讼实践需要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浓重。
表11976-1996年历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与民事诉讼审结案件总量表
年份(年)
GDP值(亿元)
案件数(万件)
年份(年)
GDP值(亿元)
案件数(万件)
1976
3625.1
6.5
1969
16909.2
31.0
1979
5036.2
6.5
1990
16557.9
37.0
1960
5517.6
6.9
1991
21617.6
55.2
1961
5662.5
9.5
1992
26636.1
57.5
1962
5295.7
10.2
1993
35635.5
69.5
1963
5935.5
11.6
1995
56759.5
62.9
1965
7171.0
15.0
1995
56576.1
101.1
1965
6965.5
19.5
1996
67665.6
115.0
1966
10202.2
22.5
1997
75772.5
125.7
1967
11962.5
29.9
1996
79552.6
150.1
1966
15926.3
32.6
民事法律能够保护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民事法律的发展保护了各种经济实体的投资环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中,现代民事法律的建立为外来投资参与本地经济建设提供现代化的便利通道,是吸引外来资源的关键因素。
民事法律的发展同时被经济所促进和带动,那些高附加值、深加工、技术密集型、适时生产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反过来促进着法律的完善。
2001年12月颁布的《若干规定》,今年来颁布的《物权法》都是顺应这一趋势而出台的。
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的建成将大大提升本国的区域竞争力和国际信誉度,带动中国经济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被认为克服了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而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重建的主要内容。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其实施所依赖的司法环境和条件的欠缺。
如果我们在证据改革方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就可能对于以实现权利和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的制度完善造成不利。
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是法律最为重要的两大分支。
今年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趋于稳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修改持续上升,这说明我国民事程序法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从十七大报告里面,党和政府强调要建立“和谐的法治观”。
我国的法治社会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这三者统一起来。
在立法上提出了要求,主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执法上提出了要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
对司法的要求是公正高效和权威。
对守法也提出了要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
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
各个环节现在可以统一在一起,环节之间达到了一种和谐。
然而,现实而言,与党和政府要求的和谐法治有相当大的距离,与其他国家法律司法效率比较也存在较大差距,民事诉讼法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现代民主法治一直是我国重点发展和着力发展的一个基本点,加快发展现代民主法治,同样对地方政府相当重要,对于上海市发挥综合区位优势,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选择,这对于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巩固身为中国城市群龙头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借对该法院的调研,为现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提供策略参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目前基本形成执行了《若干规定》的证据举证时限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该法院的分析有利于全面提高其他法院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操作,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发展有着借鉴和指导作用。
三、课题的研究的方法以及内容
(一)研究方法
1、系统分析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以公正公平为核心、民事程序法和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举证时限为纽带的接连实际操作的制度。
因此本文的研究自始至终遵循系统分析的思想,强调用系统科学指导论文的章节布局及研究对象的内涵,以便保证体系结构的完整性。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分析研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实际处理方法预测剖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体系处理案件过程,除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专家访谈、系统分析等理论和方法外,还尽可能地应用各种数据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描述,以保证文章的科学性和可理解性,提高研究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3、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是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规律。
本文利用该方法通过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现状进行剖析,从该案例中总结找出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管理的某些具有共性的地方,进而找出适合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现代化发展的途径。
(二)研究内容
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案件处理分析,通过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办案全面分析,找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展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所面临的问题,然后确定当事人的需求,规避举证风险,抓住案件实质的方法措施。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主要案件作统计数据的预测与分析。
预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处理量,并结合同一地区法院、同一指标对比分析,从多种角度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实际处理方法进行中长期预测,确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同时期的实际处理方法。
3、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发展功能的定位确定。
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定位包括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的作用、举证时限的效率、对其他环节的影响、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动。
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时限内容进行了详尽阐述,并结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现状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了简要阐述。
5、中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具体要点说明。
完善诉讼法律法规,实现民事诉讼的诉讼实效;完善民事诉讼功能,拓展法院的诉讼功能,完善其他行政机关扶助诉讼功能,实现大诉讼的视野,整合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功能,打造良好的网上诉讼证据提交平台;延伸现代法院诉讼功能。
并且指出参照英美法的诉讼时限制度、大陆法的法律体系和中国的现实国情提供具有最大化功能的民众之诉讼要求。
四、本课题整体结构
第一章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现代民事诉讼特征的理解及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产品,运作特点的分析,为研究如何改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模式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英美法律体系和大陆法诉讼时限问题的总体论述,为下面分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做下总体铺垫。
第三章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限问题进行考察,分析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现行的民事诉讼时限问题实际操作模式,并在民事法律与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上,运用案例调查法和文献查阅法、分析研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遇到的问题你,法律法规在实际运作中碰到的问题,为制定中国民事诉讼时限问题改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针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中国民事诉讼时限的功能定位,其中具体细分为五大问题:
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的效率、举证时限的作用、对其他诉讼环节的影响、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动。
第五章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操作做出总结,提出完善中国民事诉讼时限制度的建议。
第六章结论。
总结各章中作出的研究结论,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理论概述
一、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
如果说诉讼法最初是司法界在审判案件和进行仲裁等开庭时使用的一个名词,它是维持审判正义需要的一种后勤保障系统,那么现代民事诉讼就不单纯是考虑保证实体公正,从法官到参与审判者之间诉讼的问题,而且还要考虑从程序公正角度,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结束,以及诉讼人本身在诉讼结束后的等各个方面,全面地、综合性地提高公平公正,经济效益和效率的问题
因此,现代民事诉讼是以满足双重公正的需求为目标,把起诉、审判等诉讼情况统一起来思考的一种全局的程序措施,这与传统民事诉讼把它仅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和“审判活动中双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概念相比,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含义。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经济生活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直接导致了诉讼案件的特点的不同,民事诉讼服务从萌芽状态时简单的程序设置,很快便成长为了法学界中一种最为要求经济合理公平的综合法律服务模式。
如今,伴随着现代化证据网络技术的日益完善和全球一体化,现代民主法治的快速发展己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共同的一个主流趋势。
大约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重新开始引入了现代民事诉讼,经过改革开放的二十余年,中国的现代民事诉讼真正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随着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它表现出了许多特征。
首先,现代民事诉讼具备学科独立化的特征,它己不是一个附庸的学科,而是一个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作用的学科。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具备证据化、技术标准化的特征,证据资源、证据技术是现代民事诉讼重要的物质基础,标准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必要的技术保障,正是全球化的证据网络,支撑了全球化的民事诉讼实践需要网络,也正是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了个性化的服务。
再次,现代民事诉讼开始随着普通民众和商业的全球便利化具备民事诉讼实践需要全球化的特征,它己打破了国界、洲界的限制,并不断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述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于现代民事诉讼这个大概念,简单的说指的是证据在诉讼规定的期限内被提交的时间,诉讼双方如果超过这个时限,证据将失去效力,又称证据失权。
它保证了诉讼有效率、有效益的进行和有序性,以满足法院审判的的过程公正公平并对这个过程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
从举证时限制度的性质来说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为举证责任的完成限定了期限,成为举证责任制度真正落实的重要保障。
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源而言源于古罗马,在最初它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在罗马法重新为欧洲国家重视和使用后,这一制度逐渐为各国所继承和不断发展,成为证据规则的重要部分。
从内容上来说,它有两块内容组成:
第一,证据提交的限定的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积极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
第二,证据有效或失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就要承担证据失效的不利后果,前者是形式上的,后者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持,限定的期间才能得以落到实处。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既包含于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期间又包括于非民事诉讼期间。
在狭义上经常把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期间就当成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从设置的意义上来说,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防止当事人及其律师搞证据突袭,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及时顺利地得到解决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
从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原则来说,主要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诉讼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目的实施影响诉讼公正或效率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以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为目的,故意迟延提出证据,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更准确地讲,应当是提高庭审效率。
在诉讼实践中,影响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在庭审前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期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进行事实调查,无法提高庭审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举证事项,提高庭审效率。
第二,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就必然造成证据上的“突然袭击”,从而迟延诉讼,也影响法院尽早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第三,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应当是其最主要的目的。
因为举证时限仅仅在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证据,部分证据实际上是无法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的,例如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和需要提出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效力
在实践中对于举证时限的适用,我们必须注意到是这样的前提,必须考虑当事人的争议点的知情权,以及估计双发的举证权,这是一个大前提,只有在这种前提的指导下,才可能正确的适用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效力,即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证据存在的效力。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企业的发展符合第三方民事诉讼方的要求。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要求,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优化的思路,不能仅局限于民事诉讼分支,还要扩大延伸至周边的关联分支。
例如,民事诉讼公告的证据系统,通过证据共享,来提高民事证据时限的效率;设计民事诉讼时效时,应考虑其便于操作性;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运用举证时限的证据。
随着现代民事诉讼向证据化的发展,民事诉讼优化的思路,不仅要考虑诉讼案件内部的公平效率,而且要兼顾社会对该类案件处理的效率化。
为此,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效力要与诉讼的需求保持紧密的关系。
传统诉讼效力通常关注诉讼证据在本案件一次性的效力,大多数是一种单纯的委托关系;而现代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的利益方比较多,则是提供长期的具有契约性的综合民事诉讼证据效力,更加关注宏观的民事诉讼体系的整体运作与效益,证据与诉讼方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同时,传统诉讼案件只注重短期或者一次性的诉讼效益,诉讼人通常在效力及时间上对法律进行选择;而现代诉讼案件的几方之间是同一方阵的关系,寻求和谐解决的终极目标,在与诉讼利益共同体中,第三方民事诉讼方与诉讼人共同努力降低成本,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此外,从参加诉讼方的深度和广度上看,第三方民事诉讼己经渗透到普通的诉讼案件领域,民事诉讼服务在针对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与诉讼需求上,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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